救助政策指南
来源:开江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02-27
点击数:人次

​低保政策

一、什么是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是党和政府的重要惠民政策。是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补助的一种救助制度。实行“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动态管理机制。

二、申请低保的条件

根据《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凡持有开江县户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2022年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615元,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415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三、申请低保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只需提供“一证一书”,即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并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

(二)受理申请。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备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各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三)入户调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调查,同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核对机构,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四)乡镇审核。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委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申请人姓名、地址、家庭人口,入户调查情况,审核结果,拟保障人数和保障类别。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五)资料审查。县民政局部门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

(六)入户调查。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备案低保申请,以及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申请应入户调查。

(七)县级审核确认。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从确认同意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同意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核确认后,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打卡直发。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打卡直发。

(九)审核确认权下放。审核确认权下放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低保审核确认权的主体。县民政局负责对乡镇(街道)实施低保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哪些对象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我县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核算收入时只计算其个人全部现金、实物收入,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给予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五、哪些家庭不属于低保救助对象

1.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2倍的;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和复核工作的;

6.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7.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8.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9.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10.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六、低保政策方面有哪些法律责任

1.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信息核对障碍、救助对象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可以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2.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信息载入个人征信系统。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等方式强行索要低保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职责分工

县级民政部门依据《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开展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高龄津贴政策

一、发放对象

开江县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居民

二、补贴标准

80至89岁,每人每月60元;90至99岁,每人每月12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三、申报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执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两寸近期免冠照片(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并填写《开江县80周岁以上老人长寿补贴审批表》,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要及时比对申请人基本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有关材料报送至所在乡镇。

2.乡镇民政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及时进行核实、登记、造册,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由乡镇负责审批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核实无误后,以函和电子表格方式将名册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并同时录入四川省高龄津贴管理系统申报。

3.县民政局在四川省高龄津贴管理系统审核,符合享受高龄津贴条件的通过四川省高龄津贴管理系统推送“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按月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四、停发

老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县的,乡镇(街道)要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并在四川省高龄津贴管理系统里面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孤儿政策

一、享受对象

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政策补助标准:孤儿集中供养1600元/月;分散供养1200元/月。

二、享受政策程序

(一)集中养育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养育机构填写《开江县孤儿档案》,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二)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1.监护人申请。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须由孤儿监护人填写《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报送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除提供孤儿的户口、监护人身份证、户口薄、社保卡复印件等基础材料外,必须验证和复印一式两份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

2.村(居)委会调查。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乡镇(街道)审核。

3.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根据审查材料,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4.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

5.一卡通发放。对符合孤儿条件的对象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打卡直发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

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孤儿年满18周岁或被收养,从其18周岁生日或被收养的次月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期间,发现其父母或父母一方健在,从当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新增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孤儿,从县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咨询电话:0818-8181122

惠民殡葬政策

一、惠民对象

在开江县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

1.具有开江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2.非开江县户籍但在开江县境内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驻开部队现役官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重大自然灾害死亡人员和经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无主遗体;

3.在开江县居住并取得《开江县居住证》的人员;

4.由开江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尚未上户籍死亡的儿童,出生后尚未上户籍死亡的婴儿;

5.遗体捐献者、人体器官捐献者。

二、惠民项目

1.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300元;

2.3天以内(含3天)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180元/天*3天=540元;

3.环保平板炉遗体火化费(含火化证工本费);640元/具;

4.其他基本服务费(洁具袋费、遗体常规消毒费、卫生纸板费):60元;

5.1年内(含1年)骨灰寄存费:200元/年;

6.普通骨灰盒(价格在200元以内)。

以上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按殡仪服务机构提供的实际发生项目减免。丧家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丧家自行承担;丧家若自愿选择非殡仪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丧家自行承担。

三、申报材料

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实施对象去世后,经办人(指逝者的亲属、监护人或丧事主办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逝者的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军人证)、户口簿(集体户证明、在开全日制学生所在学校证明、驻开部队单位政治机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等出具的死亡证明,向承办殡葬服务的殡仪服务机构或公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根据以下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1.《开江县惠民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2.《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法定部门出具的其它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逝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作出不进行骨灰装棺二次埋葬的书面承诺

四、减免程序

殡仪服务机构、公墓管理单位分别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认真审核,符合减免政策的,根据减免项目和标准直接减免相关费用。在外地火化且符合减免政策的,需出具外地火化证明及相关证件核报。

咨询电话:0818-8181122

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50元。

三、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书。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应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系统并报县级残联审定,县级残联审定合格的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审定合格后在乡镇(街道)进行公示。

(三)补贴发放。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系统导出发放数据,推送至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乡镇(街道)在一卡通监管发放系统中接收发放数据并申报,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在系统中依次进行审核并发放。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月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四、政策衔接

既符合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重度残疾人、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享受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相应补贴:

1.残疾人死亡的;

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县的;

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4.残疾人证过期或注销;

5.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书。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系统并报县级残联审定,县级残联审定合格的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审定合格后在乡镇(街道)进行公示。

(三)补贴发放。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系统导出发放数据,推送至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乡镇(街道)在一卡通监管发放系统中接收发放数据并申报,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在系统中依次进行审核并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贴按月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四、政策衔接

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重度残疾人、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享受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相应补贴:

1.残疾人死亡的;

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县的;

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4.残疾人证过期或注销;

5.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开江县户籍低保对象。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100元。

三、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书。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系统并报县级残联审定,县级残联审定合格的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审定合格后在乡镇(街道)进行公示。

(三)补贴发放。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系统导出发放数据,推送至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乡镇(街道)在一卡通监管发放系统中接收发放数据并申报,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在系统中依次进行审核并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月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四、政策衔接

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重度残疾人、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相应补贴:

1.残疾人死亡的;

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县的;

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4.残疾人证过期或注销;

5.低保取消的;

6.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临时救助政策

一、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党和政府的重要惠民政策。是对家庭或个人因遭遇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而实施的临时性救助措施。

二、申请临时救助的条件

根据《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凡持有开江县户籍的居民,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接受教育(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三、申请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凡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时,申请人需提供“一证二书”,即身份证(户口簿)、财产核查授权书、申请书,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因病、灾、子女就学等证明材料。

(二)受理申请。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备的申请应当予以受。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各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三)入户调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调查,同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核对机构,对临时救助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四)乡镇审核。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委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申请人姓名、地址、家庭人口,入户调查情况,审核结果,拟救助金额。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五)资料审查。县民政局部门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

(六)县级审核确认。县级民政部门集体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同意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核确认后,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打卡直发。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打卡直发。

四、临时救助政策方面有哪些法律责任

(一)从事临时救助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等方式强行索要低保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

一、享受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申请时应持有关部门或组织发放的有效证件;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时起算,满6个月后,由公安部门出具查找无果的书面材料;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由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相关材料;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利害关系人申请,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作出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二、政策补助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集中供养1600元/月;分散供养1200元/月。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审批程序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如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情形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后回复申请人。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保障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

(四)终止。具有以下情形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终止其保障资格,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从其死亡的次月停止发放);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从其年满18周岁的次月停止发放。继续在校就读的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4.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等情形的;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迁出本辖区的(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停止发放,出具身份认定材料后转为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

7.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对上述终止情形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及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主动加强动态管理,发现应当取消的情形后,经查证属实后终止保障资格。

咨询电话:0818-8181122

特困政策

一、什么是特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简称特困,是党和政府的重要惠民政策。是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行全额补助的一种救助制度。实行“应救尽救、应退即退”动态管理机制。

二、申请特困的条件

根据《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凡持有开江县户籍的居民,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能力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三、申请特困程序

(一)提出申请。以个人为单位,确定该人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特困时,申请人只需提供“一证两书”,即身份证(户口簿)、财产核查授权书、申请书,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

(二)受理申请。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备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各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三)入户调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家庭人员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调查,同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核对机构,对特困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特困申请,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四)乡镇审核。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委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申请人姓名、地址、家庭人口,入户调查情况,审核结果,拟保障人数和保障类别。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五)资料审查。县民政局部门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

(六)入户抽查。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备案特困申请,以及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特困申请应入户调查。

 (七)县级审核确认。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从确认同意之日下月起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同意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核确认后,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打卡直发。对符合特困条件的对象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打卡直发。

四、哪些对象可以提出特困申请

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4.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以上三类人员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能力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

五、特困政策方面有哪些法律责任

(一)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从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对违反《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特困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核、审批的;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故意不予批准的;对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予以批准的;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保密职责的;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