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对现行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来源:县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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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向职工养老保险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等三项政策进行调整。

被征地农民不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现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符合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调整缴费方式导致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无法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可在其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后,符合条件时,通过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加发生活补贴的方式,保障政策调整前后其养老待遇水平一致。被征地农民可自主选择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或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按原政策标准和相应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费,指定部门统一管理,用于逐年为被征地农民代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发放生活补贴或直接支付其本人。

停止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通过一次性补缴费计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

从2018年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40%逐年依次调整为45%、50%、55%和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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