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军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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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市监处字〔 2018 〕222号

当事人:黄*军;性别:男;出生年月: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781********6016;联系电话:155****7888。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1T,经营场所:开江县新宁镇**街26号。

2018年3月16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袁云波、潘孝烈一行3人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桥街26号店招为“****开江站”的开江县***餐饮配送服务部进行监督检查,该服务部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1T),执法人员对该服务部办公室内接单派单的电脑进行检查,发现电脑屏幕上显示的该服务部开展的网络餐饮服务未在其主页面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庚即出具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8〕413号)。2018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服务部进行检查,发现该服务部开展的网络餐饮服务仍未在其主页面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经查,**外卖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网上订餐平台,**外卖隶属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其总部位于北京。2017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将**外卖所有业务授权给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由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对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开展**外卖及配送业务,并签订合作协议。2017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授权开江县***餐饮配送服务部在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负责开展**外卖及配送业务,并签订合作协议,故开江县***餐饮配送服务部系**外卖驻开江站。经调查,开江县***餐饮配送服务部于2017年9月12日入驻开江开展**外卖业务,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1T;经营者:黄*军;名称:开江县***餐饮配送服务部;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开江县新宁镇***街26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7年09月12日;经营范围:利用互联网信息提供其他餐饮配送、为超市、连锁店、加盟点提供送货服务。)经询问,该服务部业务经理*华主要职责是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交的资质进行审核和有偿服务餐饮服务单位上线业务,该服务部新宁镇站长王*文主要负责新宁镇的外卖配送接单和派单工作,同时负责对所有配送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调查,该服务部设置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所有从业人员均办理了有效健康证明,同时该服务部要求外卖送餐人员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并定期对贮存条件箱进行消毒。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开江县***餐饮配送服务部《现场检查笔录》贰份,证明当事人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客观事实;

 2、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的拍照打印件贰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客观事实;

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8〕413号)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令整改的客观事实;

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开市监询字〔2018〕202号)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限期接受询问的客观事实;

5、黄*军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黄*军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6、黄*军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黄*军委托夏*川配合检查的客观事实;

7、黄*军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黄*军的身份信息;

8、夏*川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夏*川的身份信息;

9、*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华的身份信息;

10、王*文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王*文的身份信息;

11、对开江县***餐饮配送服务部法定代表人黄*军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客观事实;

12、对开江县***餐饮配送服务部业务经理*华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其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客观事实;

13、对开江县***餐饮配送服务部新宁镇站长王*文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其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客观事实;

14、开江县***餐饮配送服务部提供的配送人员健康证、从业人员培训记录、配送箱清洗记录复印件共十三页,证明当事人保障食品配送安全;

15、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合作说明,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开江县***餐饮配送服务部的授权合作证明,证明开江县***餐饮配送服务部系美团外卖驻开江站;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8年 8 月 2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8〕 2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管理办法》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之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账户:开江县财政局,账号:2251610104000165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 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印章) 

                           2018 年 8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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