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股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开江县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认真落实“两个优先、两个不用”原则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委组通〔2017〕193号)相关精神,切实把“两个优先、两个不用”原则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现将《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认真落实“两个优先、两个不用”原则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2月6日
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认真落实“两个优先、两个不用”原则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鲜明“崇尚实干、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引导全县党员干部集中精力抓党建、促脱贫,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幸福美丽新开江建功立业。根据市委《关于严格党建绩效指数管理进一步鲜明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导向的八条措施》(达市委函〔2017〕12号)、《中共达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认真落实“两个优先、两个不用”原则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达市组通〔2017〕189号)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认真落实“两个优先、两个不用”原则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两个优先、两个不用”指对党建工作实绩突出、党员义务履行好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对党建工作排名靠后、党员义务履行不好的一律不提拔不重用。对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好、受到省市县表彰(表扬)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对脱贫攻坚履职不力、成效不明显的一律不提拔不重用。
第三条 适用对象
(一)拟提(调)任为乡科级职务、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人选;
(二)乡科级非领导职务拟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
(三)拟同级交流(转任)重用为乡科级领导职务或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人选;
(四)实行任职试用期的乡科级领导干部、事业单位领导人选。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只涉及履行脱贫攻坚职责情况。
第四条 具体内容
(一)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情况。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主要包括落实党建目标责任、研究党建工作、推进党建重点任务等情况。普通党员主要包括参加组织活动、发挥党员作用、遵守党的纪律等履行党员义务情况。
(二)履行脱贫攻坚职责情况。主要包括参与脱贫攻坚的主要表现和工作成效,围绕脱贫攻坚大局履职尽责,深入联系村、贫困户开展结对帮扶等情况。
第五条 责任主体
(一)县级部门(单位)拟任人选
1. 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应如实报告拟任人选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情况。县直工委负责对县级部门(单位)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拟任人选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县国资办党委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的拟任人选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县委组织部组织股综合各方面意见进行审核把关。
2. 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应如实报告拟任人选履行脱贫攻坚职责情况,县扶贫移民局党组、县“5+2”帮扶力量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结论性意见,县委组织部组织股综合各方面意见进行审核把关。
(二)乡镇拟任人选
乡镇党委应履行好管党治党责任,如实报告拟任人选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和脱贫攻坚职责情况。县委组织部组织股负责审核把关。
第六条 工作流程
(一)动议
1. 县委组织部干部股根据领导班子功能结构模型,提出空缺职位要求。按照“把住两头、全面比选”的原则,充分运用“干部信息库”,将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和脱贫攻坚职责情况好的人员纳入比选范围,对受到县级以上表彰(表扬)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 各地各部门党组(党委)推荐或领导干部个人署名推荐干部时,应当在推荐理由中负责任地说明人选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和脱贫攻坚职责情况。
(二)民主推荐
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时,拟任人选除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文化程度等基本任职资格条件外,还将“两个优先”作为重要条件予以明确。
(三)考察
1. 凡确定为考察对象的人选,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如实填写考察对象《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初核表》,并以党组(党委)名义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2. 干部考察组将考察对象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和脱贫攻坚职责情况,作为民主测评、考察公示、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集体面谈等环节重要内容。
3. 干部考察组负责填写《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查核表》,综合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后,县委组织部干部股按程序将考察对象的情况交组织股进行专项查核。
4. 县委组织部组织股分别征求县直工委或县国资办党委、县扶贫移民局党组意见,相关单位应在 2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组织股根据相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影响任用的建议,送分管领导审签后交干部监督股汇总。
5. 干部监督股收集汇总拟任人选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和脱贫攻坚职责情况后交干部股,干部股据此提出任用建议,按程序呈送部领导、县委领导审定。
(四)讨论决定
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介绍人应重点说明拟任人选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和脱贫攻坚职责情况,作为常委会表决的重要参考。
(五)任职
1. 对外发布干部任前公示时,应将拟任人选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和脱贫攻坚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凡有相关
问题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取消拟任人选提拔任用资格。
2. 开展干部任前谈话时,谈话领导应结合拟任人选新任职
单位和岗位职能职责,提出进一步履行好党建(党员)责任(义务)和脱贫攻坚职责的具体要求。
3. 实行任职试用期的干部,在试用期满考核时,应重点了解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和脱贫攻坚职责情况,凡发现履职不力、业绩较差的,一律不予正式任职。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