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长江。
被申请人:开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公(交)行罚决字〔2023〕5117232400147870号)不服,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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