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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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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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服务业市场主体大量涌现,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三次产业中占比最大、吸纳就业人员最多、拉动经济增长最明显的主要力量。为贯彻落实省、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县委“1144”总体部署、“2233”发展目标,奋力推动服务业高速高质发展,实现全县服务业结构持续优化、产业体系不断健全、供给质量明显提升、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县本级支持力度

1.建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安排500万元作为开江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共同管理。若年度尚有资金结余的,滚动计入下年专项资金池;若年度存在资金缺口,缺口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2.加大政府采购扶持力度。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举办会议、培训,采购汽车、办公用品、办公自动化设备,以及采购社会化服务等,鼓励向能够提供以上服务的服务业规(限)上企业倾斜。支持优先采购本地农特产品、文旅产品。

二、支持统计体系建设

3.鼓励企业升规入统。对首次升规入统的商贸(服务)业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批零住餐和规上服务业企业5万元/户,限上商贸流通个体户1.5万元/户。

4.落实规(限)上企业(个体)统计业务人员补贴。对服务业规(限)上企业统计人员按100元/月人标准发放岗位补贴,按400元/月人标准发放统计台账补贴。限上商贸流通个体户统计人员按100元/月人标准发放岗位补贴,按200元/月人标准发放统计台账补贴。

5.建立规(限)上企业统计考核奖励机制。服务业规(限)上企业统计工作年终考核前10名的,对企业和统计员同步予以奖励。一等奖各2名,企业及统计员各奖励1万元;二等奖各3名,企业及统计员各奖励0.5万元;三等奖各5名,企业及统计员各奖励0.3万元。

6.落实限下样本单位汇总统计人员补贴。对限下样本单位汇总统计人员按每月100元标准发放岗位补贴,对按时参加培训、按时报表、数据质量达标、统计台账健全,按每月400元标准发放统计台账补贴。

7.落实商贸流通市场监测企业信息员补助。对在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商贸流通业统计分析系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参与市场监测的样本企业,按报送频次不同,给予信息员补助,黄金周周报3000元/年,周报2000元/年,旬报1500元/年,月报1200元/年。

三、支持专业市场(卖场)建设

8.鼓励集中管理结算。鼓励商贸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成立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并升规入统,实现统一收银、统一核算、统一报税,入库当年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再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支持新建专业市场(卖场)。对新开办的专业市场(卖场),注册为本地服务业规(限)上企业且营运满一年的,其经营面积在2000-6000(含)㎡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经营面积在6000-20000(含)㎡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经营面积在20000㎡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10.鼓励商贸(服务)企业发展壮大。对营利性服务业规(限)上企业首次实现年销售额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奖励企业(市场)1万元、3万元、5万元。支持规(限)上企业对经营场所进行改造升级,投入使用后按改造升级投资额的5%予以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1.支持乡镇农贸市场新建和改造升级。对非政府性投资建设的乡镇农贸市场,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一次性补助。升级改造投入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0%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新建投资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0%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12.支持乡镇(村)综合商贸服务体系建设。主城区外对乡镇场镇范围内新建商贸服务中心(超市)面积达800㎡以上、村级便民超市面积达50㎡以上的分别一次性补助2万元、0.2万元。

13.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加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培育扶持力度,对按行业规划和环境治理要求新建或改造升级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验收合格的,经营面积在20-100(含)㎡、100-500(含)㎡、500㎡以上的站点分别一次性补助0.5万元、1万元、2万元。

四、支持品牌创建推广

14.支持品牌示范创建。对新成功申创“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达州老字号”的商贸企业(品牌)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15.支持做优“开江田品”。首次申请使用“开江田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成功的市场主体,给予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企业主辅分离发展

16.支持工农业企业注册服务业企业。企业整体转型或新剥离设立服务业企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规定下限收取;分离过程中在不增加企业成本前提下,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相应的奖励。

17.支持单独剥离组建物流企业。鼓励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专业市场剥离物流业务成立独立核算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剥离后成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自成立当年起,根据其对全县经济贡献,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相应的奖励。

六、支持新兴产业发展

18.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对非政府性投资的新建智慧仓储项目,正常运营满1年后,按不高于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非政府性投资的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常运营满1年后,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9.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支持电商企业销售开江本地产品,销售农副产品(含加工产品)首次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销售工业产品首次超过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七、支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20.支持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本地生产企业首次实现年度直接自营出口100万美元及以上的(海关数),当年一次性补助5万元。

21.支持企业参加各大展会。参加境外展会的企业按3万元/家次给予补贴,参加省外展会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家次,参加省内市外展会的一次性补助0.5万元/家次,参加市内县外展会的一次性补助0.2万元/家次。到重庆市万州区、开州区、梁平区参展的参照市内县外标准执行,重庆其他区域参照省内市外标准执行。企业参加各大商贸(服务)展会需报县商务局同意后才予支持。

22.支持企业在县域外开设本县产品销售网点。对本县企业在县域外新开设直营店、专卖店(分公司模式)等,专销本地产品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给予0.5万元/店的一次性奖励。

八、全面落实退税减税政策

23.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按照省市税收政策统一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未列入上述支持范围,上级及县本级有明确支持政策的,按政策执行。上级及县本级未明确支持政策的,通过“一事一议”,报县委或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上述政策措施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上述政策措施执行期间,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1.开江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及要求

          2.开江县20xx年度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1

 

开江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条件

(一)县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二)申报企业或个体主体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且运行良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村级便民超市、再生资料回收站点除外);

(三)规(限)上商贸服务业企业须提供统计部门入统证明,并按规定上报统计数据;

(四)企业或个体法人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申报资料

(一)项目建设类〔包括:专业市场(卖场)建设、乡镇(村)农贸市场新建和改造升级、乡镇综合商贸服务体系建设、酒店及超市行业改造升级、物流企业发展〕

1.开江县服务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3.项目立项文件、竣工证明及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4.形象进度照片及企业投资报表;

5.反映项目支出数额,须提供相关发票复印件。

(二)主体培育类〔包括:集中管理结算、商贸(服务)企业发展壮大、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电子商务发展、对外贸易业务、县域外开设本县产品销售网点〕

1.开江县服务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当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以及《利润表》或《损益表》;

4.企业主辅分离发展需另提供主辅分离证明材料;

5.申请企业做大做强项目,须提供有关部门对销售额、纳税额、参加养老保险的证明文件。

(三)品牌建设类〔包括:申创“老字号”、“开江田品”〕

1.开江县服务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品牌建设相关荣誉证书或证明资料。

(四)其他类〔由责任单位负责对相关佐证资料的审核把关〕

1.商贸(服务)企业升规入统及统计员补贴、奖励等固定开支项目,由县商务局按程序实施;县统计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规(限)上企业统计工作考核;

2.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类,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综合执法局、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按程序实施;

3.企业参加各大展会类,由县商务局按程序实施;

4.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税务局按程序实施。

三、申报程序

(一)每年一季度县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启动上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各企业申报材料经乡镇(街道)和县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至县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进行资料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发放方案;

(四)专项资金发放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四、申报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获得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与县委、县政府已出台的对项目支持政策有重复的,企业自行选择申报,不重复申报;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或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或已获得县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除另有规定外,不再纳入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二十三条政策措施中第9条和第12条不得重复申报,第8条和第10条关于年销售额方面的支持政策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申报。

(四)本文件提及的“销售额”“营业额”均以国家税务系统平台数据为准。

(五)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专项资金支持资格。

1.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保事件、群体性恶性事件及偷、漏税之一的;

3.项目未能如期竣工的、影响全县服务业工作推进的。

附件2

 

开江县20xx年度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资金申请

负责人

 

联系电话(手机)

 

开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申请专项名称

例:新建专业市场(卖场)

(按政策条款小类填写)

申请理由

例:新开办超市,注册为本地服务业规(限)上企业且营运满一年的,经营面积7000㎡

申请补助(奖励)金额

例: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乡镇(街道)

初审意见

 

例:同意补助5万元

(盖章)

年  月   日

县行业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

例:同意补助5万元

(盖章)

年   月   日

县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相关申请材料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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