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开江县工业领域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开江县经信局
发布日期:202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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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股室(大队),各工业企业:

现将《开江县工业领域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开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25日   

 

开江县工业领域安全生产“强安2023”

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继续保持我县工业领域安全生产稳定形势,按照开江县安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开江安办〔2023〕24号)和达州市经信局《关于印发达州市工业领域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经信办〔2023〕26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堵住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为开江工业经济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检查对象

各股室(大队)要精准分析工业领域安全风险,建立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企业名录库,将近三年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安全基础薄弱、安全风险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条件差、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纳入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库(附件1),进行全覆盖检查;其余企业纳入一般检查企业名录库(附件2),实施“双随机”抽查。

三、检查内容

各股室(大队)既要核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又要对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内部规章制度,全链条倒查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线员工等各层级相关人员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查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源性、深层次问题。

(一)压实主体责任。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为主要内容,核查企业是否建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标准化建设,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是否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是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聚焦风险管控。主要对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建立,定期组织开展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高风险工艺、设备、场所、岗位、物品等分级防控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双重预防体系落地,解决企业风险辨识不清不明、管控措施不严不到位的问题。

(三)突出检查重点。聚焦工业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危化品、建材、粉尘涉爆和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业领域开展检查。强化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检维修作业、用火用电、外包作业等高风险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力度。

(四)强化清单管理。精准查找全县工业领域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主要风险,有针对性的制定《重点检查事项清单》(附件3),督促企业对照自查整改。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全方位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对标对表制定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

四、工作安排

采取“企业主动排查治理专项监督检查”方式,分阶段突出重点进行。

(一)自查摸底阶段(即日起至2023年3月底)

结合我县工业领域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督促企业对照清单自查整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线员工等各层级相关人员对照《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履职合法性检查表》(附件4),对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是自查并按照“五落实”要求列入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的问题隐患,督导检查时可不再列入检查问题清单。各企业要在3月31日前将自查问题清单、整改计划报经信局综合股备案。

(二)督导检查阶段(2023年4月至11月)

根据《重点检查事项清单》《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履职合法性检查表》中相关检查内容,制定现场检查方案,以经信局自行检查会同应急管理部开展联合执法等模式,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在专项行动期间,每月监督检查企业数不少于3家。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12月)

各股室(大队)要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自查自改流于形式、安全基础薄弱、责任体系不完善、安全意识较差、安全管理混乱企业的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认真开展回头看回头查活动。同时,全面总结本次专项行动的经验和做法。

五、工作要求

(一)迅速贯彻落实。各股室(大队)要充分认识到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及各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

(二)加强监管力度。紧紧围绕工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彻底整改,严格实行闭环管理。同时,要积极邀请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监督执法,达到“查处一家、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工作目的。

(三)加大惩治力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通报、移送、跟踪机制,加强与应急管理、司法机关协调联动,严厉打击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有关设施、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现场处理和行政强制措施、未经许可非法组织生产作业活动等严重违法行为,铲除安全生产顽疾,提升监管执法权威。

 

附件:1.开江县工业领域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库     

2.开江县工业领域一般检查企业名录库          

3.工业领域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4.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履职合法性检查表

5.开江县工业领域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专项行动统计汇总表

 

 

 

附件1

开江县工业领域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库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序号

企业名称

行业类别

主要风险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开江县工业领域一般检查企业名录库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序号

企业名称

行业类别

备注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工业领域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一、共同事项

主要事项包括: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情况、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日常安全管理、源头准入情况、清单制管理提档升级情况、安全宣传培训教育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事故处理情况、应急处置管理情况、规范安全档案情况等。

二、重点事项

(一)冶金建材方面。重点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高温熔融、高空作业、铸造装置维护、吊运起重机、危险作业面人数、煤气安全设备设施、施工区域煤气隔断措施、监控设施设备运行、消防设备配备、应急预案及演练等作为检查重点。

(二)民爆、加油站方面。将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合法性、安全许可证、日常管理、安全距离、防泄漏、火灾隐患、消防设施配备、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危险作业面人数、规范操作、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处置管理作为检查重点。

(三)危险化学品方面。将领导带班值班和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监控设施设备运行、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标准动火、受限空间、承包商管理、人员培训及特殊岗位培训压力表、阀门及管道、连接件的除锈,以及生产主体清单制管理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管理台账,避雷、阻火、消防措施设备配置,安全指示标识和安全围栏、盖板等安全防护设施,储罐、反应釜反应答、输气管道防泄漏,危险废弃物处置等作为检查重点。

(四)电子产业方面。将线路铺设、人员疏散、消防、制度建立、日常管理、人员培训、应急处置、危化品原料管理的安全隐患作为检查重点,严密防控消防设施配备不到位、疏散通道堵塞而当引发安全事故;同时,还需将人员培训、日常管理、应急处置作为检查重点。

(五)轻工方面。将粉尘防爆、高腐蚀性、制度建立、专项制度、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疏散、消防设施配备、线路铺设、燃气、火灾防范、液氨制冷等方面的隐患作为检查重点。

(六)工业园区方面。将工业园区生产、设施建设施工、道路维护、设备安装、消防、供电、供热、燃气管线、餐厅灶具,办公区电线铺设、燃气热水器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及主体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制度建设等方面作为检查重点。

(七)生物医药方面。将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人员培训、紧急疏散、消防、日常管理、危险品原料管理、应急演练处置等作为检查重点。

(八)电力设施方面。将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有无可能导致的遮挡物体,是否存在违章建设施工造成的安全隐患,是否定期进行重要输电线路、变电设施、重要发电设备运行维护作为检查重点。

(九)工业用房方面。将工业设施用房结构安全、使用安全、消防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作为检查重点。

(十)工业在建工程方面。将工业在建工程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在建工程现场安全防范措施等作为检查重点。

 

 

 

 

 

 

 

 

附件4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履职合法性检查表

检查

对象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要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

主要

负责人

1

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1)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具备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1)查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

(2)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3)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履职能力测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明确本单位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

(2)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明确责任目标、考核内容、考核范围、考核方式,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并作为相应的奖惩依据;

(1)收集安全生产责任制;    

(2)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建设相关资料;                              (3)查主要负责人相关会议记录;

(4)查主要负责人签审记录;

(5)查主要负责人与分管领导和各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6)查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八条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实行“一案双查”和“一案多查”(在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查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

负责人

2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单位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

(7)抽查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明确本单位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                                        (8)查是否按照要求将本单位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前述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6)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3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会议、资金投入、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其实施的可操作性与安全性。

(1)收集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                           (2)对照《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规定及企业实际检查企业相关制度是否完备;                   (3)抽查有关部门组织培训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4)查主要负责人相关会议记录;

(5)查主要负责人签审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4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计划应当包括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车间班组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新雇佣人员以及轮岗转任人员等所有从业人员;

(2)组织实施制定的教育和培训计划,按照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教育和培训档案。

(1)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查年度工作计划;         (3)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落实情况;

(5)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参与教育培训及如实记录情况;                               (6)查主要负责人组织参加培训相关会议记录及签审记录;                     (7)抽查有关教育和培训档案;             

(8)查教育培训管理考核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5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提取,并在明确的开支范围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2)企业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查安全生产投入和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2)查安全生产费用是否按照规定标准提取,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的明细清单,是否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3)现场检查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抽查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为投保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4)根据检查需要,按规定调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相关财务凭证以及保险合同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

 

6

组织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组织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对本单位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分级和管控;

(2)组织建立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开展隐患排查。对于一般隐患做到即查即改;对于重大隐患严格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求。

(1)调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

(2)调取安全风险研判和分级管控记录,安全检查记录,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检查频次及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处理意见;

(3)查风险辨识及分级管控措施及落实情况;    

(4)查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账;

(5)查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措施、时限、资金、责任等落实情况;

(6)查隐患复查验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7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组织制(修)订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等),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产生次生、衍生灾害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检查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资料;                       

(2)确定企业应该编制预案的种类;

(3)检查是否组织制(修)订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等),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4)收集地方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8)检查应急预案衔接情况,是否按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8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接到事故报告后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2)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

(3)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不得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

(1)查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2)检查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资料(了解发生时间、上报时间),准确判定是否及时、如实报告;                            (3)询问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送情况;

(4)通过询问、走访等多渠道了解是否存在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9

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1)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1)查阅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制度;              (2)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资料;                               (3)本单位安全生产通报资料;             

(4)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建议和要求统计资料;                          (5)工会、职工合理化建议和要求落实资料;                               (6)调阅相关会议记录,检查主要负责人是否组织研究、安排、落实。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具备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1)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        

(2)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3)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履职能力测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会议、资金投入、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2)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其实施的可操作性与安全性;

(3)组织或者参与拟(修)订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等),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1)收集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                           (2)对照《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规定及企业实际检查企业相关制度是否完备;                   (3)抽查有关部门组织培训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4)检查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资料;                       

(5)确定企业应该编制预案的种类;

(6)检查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等);                       

(7)收集地方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8)检查应急预案衔接情况,是否按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实行“一案双查”和“一案多查”(在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查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计划应当包括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车间班组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新雇佣人员以及轮岗转任人员等所有从业人员;

(2)按照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查年度工作计划;              (3)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落实情况;

(5)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参与教育培训及如实记录情况;                                                   (6)抽查有关教育和培训档案;        

(7)查教育培训管理考核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4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1)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并进行登记建档;

(2)建立完善并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督促本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完善控制措施;

(4)组织或参与制定并落实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5)建立完善并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

(1)查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2)查看重大危险源登记表;

(3)查看定期检测记录;                 (4)查看辨识、评估、登记记录;               

(5)查看监测、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6)查看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及落实情况;                     

(7)查看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评审、公布和备案情况;       

(8)查看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演练、总结评估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1)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或参与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1)查应急预案演练组织、计划、演练、总结、评估以及图片、影像、经费投入等资料;

(2)查安全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6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隐患整改意见,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2)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现场,及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1)查阅相关记录;                                                                                                                              (2)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履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7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制止和纠正本单位员工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2)是否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1)查阅企业员工奖惩制度;

(2)查阅对违规员工批评教育和处理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8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督促本单位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确保隐患闭环整改到位,并如实记录隐患整改情况;

(2)是否收集报告本单位员工对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并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1)查隐患整改台账;

(2)核查是否落实隐患整改措施,隐患是否闭环整改到位;

(3)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建议和要求统计资料;                          (4)工会、职工合理化建议和要求落实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1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1)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具备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1)查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任职文件;        

(2)查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3)对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履职能力测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查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2)在核查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同时,核查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实行“一案双查”和“一案多查”(在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查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负责人

1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履行“一岗双责”。

(1)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履行“一岗双责”;

(2)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4)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5)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按规定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协助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1)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查企业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2)核查安全生产其他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实行“一案双查”和“一案多查”(在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查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

员工

1

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落实本单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3)按照要求参加安全学习培训,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技能,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按照要求参加培训考核;

(4)认真开展岗前、岗中、交接班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本岗位作业安全;

(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相关负责人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报告现场有关负责人或本单位负责人;

(6)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8)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熟练掌握应急逃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10)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1)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查企业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2)核查从业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六条、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实行“一案双查”和“一案多查”(在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查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5

 

开江县工业领域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专项行动统计汇总表

(2023年3月至  月)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行业

领域

派出检查小组

出动执法人员

聘用安全专家

检查企业数量

发现隐患数量

已整改隐患数量

现场紧急处置

行政处罚

 

下达执法文书

进行曝光(附曝光报道记录)

移交案件


总计

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

总计

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

含暂扣许可证、暂  时停产停业、暂时  停止建设(使用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使用民爆物品等处置措施

立案

罚款

一案双罚、一案多罚

提请关闭

吊销

许可

责令停产停业


一般移交

涉及行刑衔接


人次

人次

万元


冶金建材

 

 

 

 

 

 

 

 

 

 

 

 

 

 

 

 

 

 

 

 

 


机械行业

 

 

 

 

 

 

 

 

 

 

 

 

 

 

 

 

 

 

 

 

 


轻  工

 

 

 

 

 

 

 

 

 

 

 

 

 

 

 

 

 

 

 

 

 


电力危化

 

 

 

 

 

 

 

 

 

 

 

 

 

 

 

 

 

 

 

 

 


民爆

加油站

 

 

 

 

 

 

 

 

 

 

 

 

 

 

 

 

 

 

 

 

 


工业园区

 

 

 

 

 

 

 

 

 

 

 

 

 

 

 

 

 

 

 

 

 


电子产业

 

 

 

 

 

 

 

 

 

 

 

 

 

 

 

 

 

 

 

 

 


生物医药

 

 

 

 

 

 

 

 

 

 

 

 

 

 

 

 

 

 

 

 

 


工业用房

 

 

 

 

 

 

 

 

 

 

 

 

 

 

 

 

 

 

 

 

 


工业在建工程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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