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开江县工业领域电气焊作业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开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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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股室(大队),各工业企业:

现将《开江县工业领域电气焊作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开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22日

开江县工业领域电气焊作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强化工业领域电气焊作业的安全管理,根据开江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开江县电气焊作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开江安委〔2023〕7号)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深刻吸取北京市丰台区长峰医院“4 f 18”重大火灾事故、武义县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4 f 17”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聚焦电气焊违规作业,坚决落实电气焊作业审批措施,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培训合格上岗硬要求,全面提升电气焊作业全链条安全管理能力,坚决遏制违规电气焊作业引起火灾事故的多发势头,确保全县工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任务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按照“谁动火谁负责”原则,压实动火生产经营单位(用工单位)主体责任。全县工业企业要对电气焊作业开展一次全方位自查自纠,核查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作业监护情况、现场安全管理和风险辨识情况,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完善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和管理制度。对采取外包外租方式解决电气焊作业需求的,必须将作业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建立电气焊作业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核验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落实监护措施,严禁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上岗作业。

(二)强化企业全员安全大培训。5月30日前,全县工业企业要开展一次安全大培训,重点突出动火作业管理、电气焊作业“十不准”、动火作业“十严禁”、火灾逃生、动火作业典型事故案例等内容,做到不漏一岗、不漏一人,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要开展一次以电气焊引发火灾为主题的逃生应急演练,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安全逃生出口和应急处置措施,掌握自救互救能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养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强化电气焊用工单位监管。对工业领域电气焊作业情况进行全方位排查,切实摸清电气焊作业场所、持证人员分布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对工业领域电气焊作业加强安全监管和巡查,重点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佩戴使用、动火作业(临时用电)审批、技术交底、现场监护等,对企业及相关动火作业人员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要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四)强化电气焊打非治违。按照《开江县工业领域安全生产“迎大运 f 保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开江县工业领域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联合安全执法部门深化工业领域电气焊等动火作业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违规上岗作业、无资质超范围违规承接焊接业务以及在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存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区域、裸露的可燃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凡发现电焊工违规作业的,一律开展“一案双查”,既要依法处罚违法作业人员,也要严格依法处罚用工企业、施工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相关人员资格,涉事企业纳入信用监管“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时间安排

整治时间为即日起至6月30日,总体分三个阶段有序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5日前)。各企业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明晰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全面部署发动,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二)集中攻坚阶段(5月15日—6月20日)。局机关各股室(大队)要严格落实全覆盖检查要求,深入排查整治电气焊作业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任务清单、隐患清单、整改销号清单,明确责任人和整改要求,立行立改。

(三)巩固提升阶段(6月21日—6月30日)。全面梳理突出问题,总结经验做法,形成专项报告,6月21日前将报告报县安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措施,把责任明确到每一个人、每一个岗位,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

(二)加强监管力度。局机关各股室(大队)要对企业自查和行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企业彻底整改,及时开展“回头看”,确保隐患动态清零、形成闭环,严防因整改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三)加强安全教育。各企业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宣传“五进”等活动,加强电气焊作业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强化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心。

(四)加强信息报送。局机关各股室(大队)要认真梳理总结,加强信息报送,将工作总结情况送综合股汇总后及时上报市经信局、县安办。

附:电气焊作业“十不准”

 

电气焊作业“十不准”

 

1.未持有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准电气焊作业; 

2.未经办理动火作业内部审签手续(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动火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监护人(监火人)不到位的,不准电气焊;

3.焊工不了解电气焊现场周围情况、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电气焊;

4.盛装过可燃气体、油类等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管道,未经彻底置换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电气焊;

5.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电气焊;

6.在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准电气焊;

7.电气焊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准电气焊;

8.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以及附近有其他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准电气焊;

9.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不准电气焊;

10.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电气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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