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行政审批局分公司变更登记
一、适用范围
已成立的分公司办理分公司变更登记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四、受理机构
开江县行政审批局
五、决定机构
开江县行政审批局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企业。
八、申请材料
情形名称 | 材料名称 | 材料属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及规格 | 电子材料格式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名称变更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未遗失的证照,若营业执照遗失,提交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 证照 | 原件 | 纸质、电子 | A4,1份 | jpeg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2.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 证照材料 | 原件 | 纸质、电子 | A4,1份 | jpeg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3.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 表单 | 原件 | 纸质、电子 | A4,1份 | jpeg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证照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A4,1份 | jpeg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经营范围变更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未遗失的证照,若营业执照遗失,提交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 证照 | 原件 | 纸质、电子 | A4,1份 | jpeg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2.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 表单 | 原件 | 纸质、电子 | A4,1份 | jpeg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证照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A4,1份 | jpeg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4.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证照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A4,1份 | jpeg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营业场所变更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未遗失的证照,若营业执照遗失,提交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 证照 | 原件 | 纸质、电子 | A4,1份 | jpeg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2.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 表单 | 原件 | 纸质、电子 | A4,1份 | jpeg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3.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 证照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A4,1份 | jpeg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证照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A4,1份 | jpeg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企业类型 变更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未遗失的证照,若营业执照遗失,提交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 证照 | 原件 | 纸质、电子 | A4,1份 | jpeg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2.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 表单 | 原件 | 纸质、电子 | A4,1份 | jpeg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3.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证照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A4,1份 | jpeg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证照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A4,1份 | jpeg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负责人变更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未遗失的证照,若营业执照遗失,提交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 证照 | 原件 | 纸质、电子 | A4,1份 | jpeg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2.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 表单 | 原件 | 纸质、电子 | A4,1份 | jpeg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证照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A4,1份 | jpeg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隶属企业名称变更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未遗失的证照,若营业执照遗失,提交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 证照 | 原件 | 纸质、电子 | A4,1份 | jpeg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2.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 表单 | 原件 | 纸质、电子 | A4,1份 | jpeg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证照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A4,1份 | jpeg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4.变更后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 证照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A4,1份 | jpeg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九、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办结
十、审批决定证件
对符合分公司变更登记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重新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正、副本;
对不符分公司变更登记要求的,不予许可,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1.2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申请人可选择现场取件或免费邮寄
十四、办理地点及时间
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淙城街道-369号,详细地址:橄榄大道369号(开江县政务服务大厅3楼无差别综合审批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五、网上办理方式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zwfwj.dazhou.gov.cn/
十六、咨询电话
0818-8220954
十七、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务服务热线: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