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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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川17执23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川17执23号之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关于解除抵押登记的函,开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对被执行人栾清龙、张亚辉、栾小勇、刘旭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清河广场C幢20、121、116号商业用房和开江县新宁镇西大街22号综合用房(含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解除,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在被执行人手中我机构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号权利人不动产权利类型不动产座落备注
1开国用【2007】第337号栾小勇土地新宁镇清河广场C幢20号商业用房
2开国用【2007】第509号栾小勇土地新宁镇清河广场C幢121号商业用房
3开国用【2009】第680号栾小勇、刘旭土地新宁镇清河广场C幢116号商业用房
4开国用【2004】第2004158号栾小勇土地新宁镇西大街22号综合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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