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川17执23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川17执23号之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关于解除抵押登记的函,开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对被执行人栾清龙、张亚辉、栾小勇、刘旭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清河广场C幢20、121、116号商业用房和开江县新宁镇西大街22号综合用房(含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解除,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在被执行人手中我机构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座落 | 备注 |
1 | 开国用【2007】第337号 | 栾小勇 | 土地 | 新宁镇清河广场C幢20号 | 商业用房 |
2 | 开国用【2007】第509号 | 栾小勇 | 土地 | 新宁镇清河广场C幢121号 | 商业用房 |
3 | 开国用【2009】第680号 | 栾小勇、刘旭 | 土地 | 新宁镇清河广场C幢116号 | 商业用房 |
4 | 开国用【2004】第2004158号 | 栾小勇 | 土地 | 新宁镇西大街22号 | 综合用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