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镇直属单位:
为切实贯彻《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进一步强化动物防控工作责任,科学评价我县防控工作实效,根据新的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重新修订《开江县灵岩镇动物防疫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开江县灵岩镇动物防疫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开江县灵岩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9日
开江县灵岩镇动物防疫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管理,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工作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畜健康的口蹄疫、禽流感、猪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鸡新城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牲畜布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密度、牲畜标识佩戴、免疫抗体水平、动物疫情报告、动物疫情监测、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动物疫情处置、动物防疫规范化管理以及常见多发疫病的免疫等。
第三条 考核对象: 镇驻村干部、镇动物防疫监督站(以下简称乡镇动防站)、乡镇动防站职工、村级动物防疫员、各村(社区)及村社干部。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 镇驻村干部和支部书记负责本村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村(社区)主任负责组织带领工作。社长开展入户普查及消毒工作。乡镇动防站站长负责组织做好本镇动物防疫及具体管理工作。主要是:在本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本镇动物疫病防控相关工作;制定职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防疫考核管理办法,并实施考核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好本镇本村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疫情调查监测与报告等动物防疫工作,开展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第五条 本镇各村(社区)和动防站职工负责做好包片、包场动物防疫工作,监督村级动物防疫员实施强制免疫工作,指导监督养殖规模场按照农业部规定的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收储并管理好防控废弃物,按具体分工做好疫苗保管、发放、并做好物资台账等各种资料,参加可疑疫情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负责做好本责任片内的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达农业部要求;做好动物疫情观察报告;协助应急疫情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七条 会议制度。镇政府准时召开驻村干部、村(社区)干部、镇相关单位及动防站全站职工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会议,传达县关于防疫工作的要求,研究部署本镇的防疫工作,落实责任,制定各项防疫工作措施。会议要有记录记载并归档管理。
第八条 培训制度。镇动防站认真组织好站内职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学习农业部规定的免疫方案,做到动物免疫工作规范化。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集中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培训有记录,资料要归档。
第九条 防疫物资管理制度。镇动防站指定专人严格按照要求管理疫苗等防控物资,并建立防控物资出入库实物台账。村级防疫员同时做好疫苗防控物资管理,免疫空瓶及破损物资交回动防站统一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 疫情报告制度
1.疫情月报制度。镇动防站每月25日前上报本乡镇内本月动物疫情报表、动物疫情监测报表及动物流行病学调查报表,报表要及时、真实、准确。
2.免疫抗体监测制度。一是本镇动防站对本镇内的规模养殖场定期(每个季度一次,具体任务由县动物疫控中心下达)进行免疫抗体送样监测;二是春秋集中免疫工作结束后,立即组织免疫抗体监测,完成县局下达的免疫抗体监测任务。
3.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村级动物防疫员或业主发现动物疫情时直接向镇动防站报告,各镇动防站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不能排除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时,在1小时内依法按程序上报到县局、县动物卫生监所或县动物疫病中心。严禁谎报、瞒报、迟报和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
第十一条 异地引种审批、隔离观察制度。镇动防站做好宣传,告知养殖场(户)异地引种审批程序,并督促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方可引进。建立、完善异地引进动物落地监管和隔离观察制度,对异地引进动物要实行隔离观察15-45天,确认健康后方可合群饲养。
第十二条 消毒灭源制度。各乡镇动防站建立免疫器械的消毒、出入动物圈舍人员消毒和村干及社长集中免疫圈舍统一消毒等制度,防范带毒(菌)传播。
第十三条 集中免疫、月月补针和程序免疫相结合的制度。各乡镇动防站严格按照县局要求,对畜禽散养户强制免疫病种采取春夏秋冬集中免疫与月月补针相结合的免疫制度,乡镇动防站认真落实平时补免制度,可采取骟割与市场补免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应免动物常年100%的免疫密度;监督指导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免疫程序实施强制免疫。
第十四条 防疫包场(户)包片制度。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疫情监测等防控工作,各村(社区)实行村主任负责制,镇动防站建立站内职工“防疫包场(户)包片”制度,落实防控责任。职工防疫包场(户)、包片情况书面呈报县局备案。
第十五条 防疫检查考核制度。镇党委政府对驻村干部和各村(社区)进行考核,在后三名的村(社区)年终不评先进单位和个人、镇动防站建立防疫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四季集中防疫结束后对各包场(户)包片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弥补,确保各项防控工作的全面到位,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站上职工年度绩效奖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年终补助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规范建立免疫档案和养殖场防疫制度。镇动防站按照要求统一使用县局印制的防疫档案。农村散养户动物免疫使用“散养户免疫登记表”,按照“一村一册、一户一页、一畜一格”建立免疫档案,要求规范填写,记录真实、完整,春夏秋冬免疫时发到村级防疫员手中,免疫工作结束后乡镇动防站收回备查。规模养殖场统一建立“种畜禽免疫登记表”、“商品动物免疫登记表”、“消毒登记表”、“疫苗入库出库登记表”、“动物疫情监测登记表”、“诊疗及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要求“动物疫情监测登记表”由乡镇站包场人员根据养殖场真实情况填写,严禁养殖业主代填代签,其余五表必须由养殖业主按照其防控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如实填写,不允许编造和站内人员代写代填。各乡镇动防站督促年存出栏生猪50头、牛10头、羊30头以上,禽1000只以上的规模场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动物引进、兽药管理、免疫程序”等防疫制度并张贴上墙。并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督促规模养殖场统一规划设置标准消毒通道、兽医室和动物隔离圈舍等。
第十七条 免疫信息报送制度。在春夏秋冬集中免疫时,各乡镇动防站要有专人收集免疫进度和免疫反应死亡情况,并逐一核实,免疫结束时要整理好免疫汇总表、免疫反应死亡登记表(本表必须经乡镇财政所负责人审核签字,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写好免疫工作总结及时上报。同时,报送犬只存栏、农业部疫情监测点规模场防疫信息、工作简报等防疫相关资料。
第四章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采取春防、秋防集中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春防、秋防集中考核由县局统一组织进行,平时考核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防疫工作考核需要组织进行。
第十九条 考核内容:免疫任务、免疫密度、抗体监测、防疫档案、规模场的防疫制度和免疫程序、防疫物资管理、疫情月报、免疫信息报送、动物疫病死亡率、无害化处理等。
第二十条 考核分值:年终考核总分100分。春防、秋防各占43%,其他防疫工作14%。
第二十一条 春防、秋防考核检查方法及评分办法(总分100分,折86分)。
●免疫任务完成情况检查方法及评分办法(7分)
评分依据:以县政府或县局文件规定的免疫任务数为准,春秋防任务数各占50%。依据各乡镇动防站到县动物疫控中心领取或购买的各种疫苗数评分。
评分办法: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口蹄疫、鸡新城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满分各1分。每项实际得分计算方式为:实际完成数÷任务数×100%×1。
●免疫密度检查方法及评分办法(10.5分)
检查内容:规模场:镇各检查猪场1个,牛或羊场1个(无牛羊场的另检查一规模猪场),禽场1个(无规模禽场的另检查散养户10户以上);散养户:镇随机抽查两个村两个社,每个社随机抽查养畜禽户10户以上,生猪10头以上,牛或羊5只以上,犬5只以上,鸡20只以上、水禽20只以上。
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抽查方式进行,家畜以按免疫操作规程注射疫苗且佩带耳标为实际免疫数,家禽以现场调查实际免疫数和免疫档案为准。
评分办法: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口蹄疫、鸡新城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满分各1.5分。每项实际得分计算方式为:[(抽查散户实际免疫数÷抽查散户应免数×100%×50%)+(规模场实际免疫数÷规模场应免数×100%×50%)] ×2分。散户每项免疫密度低于80%该项不计分;规模场每项免疫密度低于90%该项不计分。对照免疫注射登记表检查,每虚登记一头(只、羽)扣减该项密度0.5个百分点。
●抗体监测检查方法及评分办法(44分)
★采血任务完成情况(2分)
检查方法:镇村(社区)现场采集猪血清20份(其中散户5份),牛或羊血清10份,无牛羊场的村(社区)加采一规模猪场血清10份;鸡血清15份(其中散户5份),鸭或鹅血清共15份(其中散户5份),共计60份血清。
评分办法:按实际采血份数占采血任务数量的百分比计分,满分为2分。
★有效抗体检测情况(42分)
评分依据:以县动物疫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数据为评分依据。
评分办法:禽流感(H5N1、H7N9)、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小反刍兽疫满分各6分。每项实际得分计算方式为:抗体合格率(抗体合格数÷被检测数)≧70%的得满分6分;超过70%的,每上升1%,加0.05分, 抗体合格率低于70%以下的不得分,并按每下降1%,倒扣0.05分。
●防疫档案等检查方法及评分办法(13分)
评分依据:以现场检查为准。
评分办法:
★农村散养户免疫档案(3分):统一使用达州市畜牧食品局印制防疫档案,按照“一村一册、一户一页、一畜一格”要求逐项如实填写的计3分,有档案但填写不规范或不如实填写的每发现一处的扣0.5分,每发现一个村(社区)未建立免疫档案的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免疫档案使用复写纸复印填写的,视为未建立免疫档案处理。
★规模场档案(7分):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程序进行免疫,统一使用达州市畜牧食品局监制养殖场防疫档案,按照养殖场防控工作实际实施情况真实记录,应记录完整,免疫档案且留存规模场的计满分7分。每缺一本档案扣1分,直到本项扣完为止;未建立防疫档案的不得分;防疫档案由乡镇站工作人员代填代写此项不得分;疫情监测记录由规模养殖场代填代签此项不得分。免疫档案弄虚作假的倒扣5分。
★防疫制度(1分):按规定建立了县上统一制作的防疫制度的计1分。应建而未建者,每户扣0.5分,本项扣完为止。
★消毒通道的建立(2分):养殖场规范建立了消毒池、紫外线或喷雾消毒通道的,且经常保持有消毒液的计2分,二者只有其一,且能正常使用的计1.5分;二者均有,但形同虚设的不计分;二者均未建的倒扣1分。
●防疫软件检查方法及评分办法(12分)
评分依据:依据现场检查和各镇动防站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所报送的情况评分。
评分办法:
★召开防疫工作会议(1分):召开职工会议,安排布置防疫工作,防疫工作实行职工包场(户)包片,并有会议记录的计2.5分,否则,不计分;
★业务培训(2分):防疫工作开展前,组织职工和防疫员培训,并有培训记录和参训人员签到册的计2分,否则,不计分;
★集中免疫进度报表(3分):按县上要求按时按要求报送的计3分,每差一次扣0.5分,延时报不得分,不报送的倒扣1分;
★集中免疫汇总表(2分):在集中免疫结束规定时间内上报的计2分,延时报送不得分,未报送的倒扣1分;
★集中免疫工作总结(2分):在集中免疫结束规定时间内上报的计2分,延时报送不得分,未报送的倒扣1分;
★集中免疫反应死亡审核表(2分):集中免疫结束后5天内上报的计3分,延时报送不得分,未报送的倒扣1分。
●防疫物资管理检查方法及评分办法(10.5分)
检查方法:以现场检查为准。
评分办法: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物资台账(2分):按规定建立的计2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疫苗、耳标发放登记(2分):统一使用县上规定的表册,规范建立疫苗、耳标等防疫物资出入库登记、且无误的计3分,每发现一处明显错误的扣0.5分,本项扣完为止。无出入库登记的倒扣1分;
★疫苗保存温度监测记录(1.5分):按县上要求规范建立疫苗保存温度监测记录且无误的计2分,有监测记录,每发现一处明显错误的扣0.5分,本项扣完为止。无监测记录的倒扣1分;
★冰柜冷藏盒保管及使用(2分):冰柜冷藏盒按照规定保管,能正常使用的计2分,冰柜未使用,而将疫苗存放在冰柜外面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过期、失效报废疫苗处理(1.5分):过期、失效报废疫苗销毁必须有完整规范记录计1.5分,没有报废疫苗登记表的不计分。
★疫苗、消毒药空瓶回收(1.5分):疫苗、消毒药空瓶统一回收,统一处理,完整规范记录计1.5分,没有不计分。
●动物疫病死亡率(3份)
评分依据:现场核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
评分办法:猪、牛(羊)、禽(兔)疫病死亡率(按饲养量计算)分别控制在1%、0.5%、8%以下各计1分,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0.5分,直本项扣完为止。
第二十二条 其他防疫工作年终考核(14分)。
●动物疫情月报表(6分)
评分依据:依据各乡镇动防站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所报送情况评分。
评分办法:每月按时按要求上报者得0.5分,全年6分,未按时上报或上报情况不真实的该月不得分,不报送者,每差一月报表倒扣0.5分。
●夏冬防疫工作(2分)
评分依据:依据现场检查和各乡镇动防站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所报送情况评分。
评分办法:有夏、冬防疫工作安排,且按时报送免疫汇总表、免疫应激死亡表、总结等相关信息的计2分,不完整的按完成情况酌情计分,延时报送不得分,每差一样倒扣1分。
●狂犬病防制工作(2分)
评分依据:本项考核犬只存栏摸底上报情况,按各乡镇动防站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所报送的资料情况评分。
评分办法:每年初报犬只摸底调查表、4月25日以前、8月25日以前三次报送犬只存栏数的计2分(安排有测毒采样任务的乡镇动防站,必须完成任务后才能得分),延时报送不得分,不报送的每次倒扣1分,与县狂防办所报资料不吻合不得分。
●牲畜布病防制工作(2分)
评分依据:本项考核牲畜存栏摸底上报、完成牲畜采样送检情况,以各乡镇动防站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采样、所报送的情况评分。
评分办法:每年初上报牲畜存栏摸底调查表,完成县局下达牲畜采样送检任务数的计2分,延时报送不得分,未完成任务的乡镇倒扣1分。
●防疫方面其他工作(4分)
评分依据:除上述考核内容以外的其他防疫重点工作(具体内容由县局定)
评分办法:全面完成任务的计4分,否则,按完成情况计分。没有完成的,每项倒扣1分,至本项扣完为止。
第二十三条 被县、市局或市级业务单位通报表彰的乡镇站,每次奖年终考核总分加1分;被县、市局或市级业务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疫情瞒报、谎报、不报的村(社区),每次扣年终考核总分1分。接受部、省、市春秋防检查任务并通过检查验收的乡镇,分别加3分、2分、1分。
第五章奖惩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镇每年对各村(社区)及动防站防疫工作进行单项考核。
第二十五条 将各村(社区)年终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奖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设立镇防疫工作先进集体奖。依据年终考核分数排名次,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以上出现并列名次的纳入相应名次奖励),获奖村(社区)在第二年年终防疫考核总分分别加2分、1.5分、1分。
第二十七条 设立防疫工作激励奖。对防疫工作组织有力,开展有序,春、秋防疫抗体检测全部合格,防疫年终考核分在95分以上,畜牧业经济(含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目标考核在90分以上的村(社区)动防站站长、副站长参加评优,年终评优加3分。
第二十八条 年度得分目标考核在70分(含70分)以下或春秋各项免疫抗体监测合格率达不到70%的村(社区),实行一票否决,取销单位所有奖项,驻村干部、村(社区)主任、站长、职工不评先进、年度考核不评优秀。
第二十九条 将年终考核结果与村(社区)、镇动防站职工年度绩效奖挂钩。考核分数为:年终考核95分(含95分)以上的全发;90-95分(含90分,不含95分)发给95%。85-90分(含85分,不含90分)发给90%,80-85分(含80分,不含85分)发给85%,80分以下的将分数作为百分比计发工作绩效奖(如75分的按75%计发)。
第三十条 将年终考核结果与村级动物防疫员年终补助(中央补助资金)挂钩。年终考核95分(含95分)以上的全发;90-95分(含90分,不含95分)发给95%。85-90分(含85分,不含90分)发给90%,80-85分(含80分,不含85分)发给85%,80分以下的将分数作为百分比计发全年补助费,(如75分的按75%计发)。
第三十一条 镇动防站按职工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考核情况落实到人,严禁平均发放。
第三十二条 村(社区)、 镇动防站没有落实职工包场包片(以上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资料为准)工作责任的,惩扣村(社区)和站长200元。
规模养殖场(户)因镇动物防疫监督站指导监督挂包责任不落实,而未按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程序进行免疫的,造成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处乡镇动防站长1000元、相关包场责任人员5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第三十三条 在集中免疫期间,经县、市局等有关单位督查发现职工不下乡带队督促村级动物防疫员免疫或有重大失误的,每一次处当事人100元,两次以上的异地调动;站长不在岗或防疫工作有重大失误的,每次处罚站长200元,两次以上的就地免职。除以上处罚外,凡发现一次,集中免疫结束后,违规的站长或职工,由县局组织对其进行7至15天的政治思想教育学习,培训合格后回原单位上班;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十四条 没有建立防疫考核制度和没有进行村级防疫考核的镇动防站及村(社区),惩扣站长和村主任各200元。
第三十五条 被县、市局等有关单位通报批评的乡镇村(社区)和动防站,每次惩扣村主任和站长100元,惩扣直接责任人200元,两次以上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开江县灵岩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