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刘某某涉嫌经营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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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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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1年12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迅速行动,对位于开江县任市镇街道一临街门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该门市地下室内赫然存放着35个液化石油气钢瓶,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核实,该批液化石油气钢瓶空瓶19个,其中检验有效期内气瓶9个,超过使用年限气瓶2个,超期未检气瓶8个;实瓶16个,其中检验有效期内气瓶2个,超过使用年限气瓶5个,超期未检气瓶9个。该批气瓶储存场所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资质手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气瓶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联系专业危化品运输车转运至特定场所妥善保存,消除安全隐患。

案情进展:经初步调查,该批瓶装液化石油气系当事人私自收购空瓶(含超期未检和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在外地某充装站进行充装后运回开江县对外销售。2021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会同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抽样人员对该批液化石油气进行了抽样送检。2021年12月21日,该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批产品检验项目(C3 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技术要求为≧95%,检验结果为80.91%,二甲醚含量为13.49%,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该局于2021年12月22日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宣传意义:液化石油气作为一种化学产品,因其具有易燃易爆的物理特性而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因此液化石油气属于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同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气的一种,亦属于限制买卖的商品。目前,正值冬季用气高峰期,特别是在广大农村边远地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还较为普遍。通过此案的查处,一是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行为,形成高压态势;二是有助于广大群众进一步提高用气安全的防范意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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