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达州市开江县辉顺大药房涉嫌哄抬价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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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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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来源

近日我局收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任市镇某药房销售的药品布洛芬随意涨价。我局高度重视,庚即安排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单位“达州市开江县辉顺大药房”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查阅了布洛芬的购销情况,显示“布洛芬混悬液”(35mL)于2022年9月21日购进后,在购进价格(23.5元/瓶)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当事人销售布洛芬混悬液”(35mL)的单价从25元/瓶上涨至42元/瓶。11月4日,销售单价为25元/瓶,销售数量为1瓶;11月15日,11月29日,销售单价均为28元/瓶,销售数量共计3瓶;12月8日,销售单价为35元/瓶,销售数量为1瓶;12月10日至12月13日,连续4日销售单价均为42元/瓶,销售数量共计7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哄抬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12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

二、危害

布洛芬、连花清瘟等药品与抗击疫情和群众生命健康关系最为密切,当事人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哄抬物价,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剧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产生的效果和社会影响

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地防疫政策逐步细化优化,布洛芬、连花清瘟等部分热销药品出现暂时紧缺。疫情期间,行为人实施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引发公众恐慌情绪,必须坚决依法打击。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药品等涉疫物资价格走势,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切实维护涉疫物资市场价格秩序。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警示和教育了药品经营者要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恪守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药品价格秩序,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为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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