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公告及市局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精神及工作安排,2020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商贸中心的“开江县某长江冷冻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店招名称标识为“长江海鲜”,店内张贴含有“长江海鲜”文字及图的宣传画,该店在经营活动中对外使用票据名称为“长江海鲜批发部销售清单”。经过执法人员初步调查,该水产门市经营者为“某长江”,其利用姓名后两个字作为店招的行为易让顾客认为其销售的水产来自长江,虽然当事人在核查中陈述,其店招、宣传画及销售票据中所使用的“长江”系其姓名的简称,而非指地理名称——长江,但以普通消费者的认知,对“长江海鲜”系指企业名称字号还是地理名称(商品产地来源)无法准确区分,当事人以该歧义性语言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同时,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眼球达到增加销量的目的,将从重庆渝北区三亚湾水产品交易市场购进的普通鲟鱼以“中华鲟”的名义对外销售。
案情进展:该水产门市对鱼类产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21年1月4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过执法人员普法宣法,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利用自己的名字作店招足以误导消费者,积极主动将店招拆除更换,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宣传意义:本案的查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长江流域禁捕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是以实际行动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充分发挥部门职能职责作用的表现。通过典型案例的查处,不仅对各类违法行为起到震慑警示作用,而且教育引导广大消费者要爱护长江“母亲河”,自觉抵制长江“野味”,文明理性消费,达到全民参与,共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爱护“母亲河”的社会共识,让“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