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来源: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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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胡小红

身份证号:51302319***7131510

住址: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林桐山村1组

经查:

你于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违规领取了2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其中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额合计2848元,代缴医保费合计903.34元,价格临时补贴合计174元,总共合计3925.34元。

2023年6月13日,开江县就业服务管理局依法向你发出《追回失业保险基金决定书》,要求你退还于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已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合计3925.34元,但至今你未执行此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

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向被告知人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开人社监令字〔2023〕第95号),要求被告知人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已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合计3925.34元退入指定账户,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改,但被告知人至今未依法完成整改。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被告知人未按规定整改拟处应退还金额2倍的罚款7850.68元(大写:柒仟捌佰伍拾元陆角捌分)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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