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
来源: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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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根据《达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达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达州市市本级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达市人社发〔20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即日起废除《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江县财政局  开江县自然资源局  开江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开江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开人社发〔2020〕34号)文件,现印发《开江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修订版)》,请认真贯彻落实。

 

 

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江县财政局  

开江县自然资源局                      开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20日


开江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

(修订版)

 

为认真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以及达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达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达州市市本级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达市人社发〔202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养老保障安置范围

自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同时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安置范围:

1.享有确权登记的耕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

2.户籍在项目征地所属村(社区)民小组;

3.年满16周岁;

4.以前未纳入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

二、养老保障安置指标

养老保障安置指标按照征地前被征地村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在被征耕地面积中的占比,即养老保障安置人数=被征耕地面积 d 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原则上按收尾法保留整数。人均耕地面积=村民小组耕地总面积 d 村民小组户口人数,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村民小组及承包户耕地面积,以确权登记证为准。集体公有地、非耕地不计入核定养老保障安置指标的被征耕地范围。

三、养老保障安置人员

按照“人地对应”原则,将被征收耕地农户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成员作为安置对象。失去全部土地(指失地面积达到人均耕地面积及其整倍数)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应当安置;失去大部分土地(指51%≤失地面积与人均耕地面积的比值<100%,含失地面积与人均耕地面积的比值中既有整数又有小数的家庭户)的被征地农民,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指标数内,根据失地面积在人均耕地面积中的占比大小为序进行安置。

四、养老保障安置办法

以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为时间节点,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养老年龄段和劳动年龄段。

(一)养老年龄段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

1.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待遇的,将其养老保险补偿费〔1〕的40%划入居保个人账户,享受生活补贴〔2〕,死亡后领取遗属丧抚费补贴〔3〕。

对由于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变动,导致2018年8月2日后的新征地项目未能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居保安置人员未能及时享受生活补贴的,从签订土地安置补偿协议后的3个月起补发(例: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时间为2019年2月,生活补贴从2019年5月起补发,下同)。

2.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或居保待遇的,参加居保,将其养老保险补偿费的40%划入居保个人账户,本人按居保政策规定补缴居保年限后享受居保养老待遇(1965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人员须自行续缴至领取居保养老待遇),并享受生活补贴,死亡后领取遗属丧抚费补贴。

(二)劳动年龄段人员(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49周岁)

1.非大龄人员(男16周岁至45周岁、女16周岁至35周岁)

参加企保,享受代缴费〔4〕或缴费补贴〔5〕。符合企保养老待遇领取条件或在此之前死亡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记账余额。

2.大龄人员(男46周岁至59周岁、女36周岁至49周岁)

①未参加企保的,原则上参加居保,将其养老保险补偿费的40%划入居保个人账户,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后享受生活补贴(女年满50周岁的仍须自行续缴居保费至领取居保养老待遇),死亡后领取遗属丧抚费补贴。

②已参加企保、逐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能缴足15年的,应参加居保,将其养老保险补偿费的40%划入居保个人账户;达到企保待遇领取年龄时,将企保个人账户转入居保个人账户;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后享受生活补贴(女年满50周岁的仍须自行续缴居保费至领取居保养老待遇),死亡后领取遗属丧抚费补贴。

③已参加企保(或有服兵役等经历可计算为企保视同缴费年限的)、逐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够缴足15年的,应参加企保,享受代缴费或缴费补贴。符合企保养老待遇领取条件或在此之前死亡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记账余额。

(三)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

(1)已参加企保并领取基本养老金;

(2)参加企保年限已满15年;

(3)全日制在校学生;

(4)患重大疾病等其他需一次性领取的情形。

2.对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的,应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以下规定提供相关原始材料,经审核确认后一次性支付。

(1)已在省域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的,应提供发放地社保机构出具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凭据。

(2)在省域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应提供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据。需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提供人事档案。

(3)全日制在校学生,应提供由学校出具的学籍凭据。

(4)患重大疾病的,应提供二甲以上等级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

3.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后,政府不为其代缴费,不支付缴费补贴,不发放生活补贴和遗属丧抚费补贴。

五、养老保障安置资金

每名纳入养老保险安置的被征地农民, 统一按人均耕地面积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标准筹集,作为被征地农民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不足部分由政府承担。

六、养老保障安置程序

(一)安置资金测算报批

项目征地报批前,县自然资源局预测养老保障安置指标,按人均13年养老保险补偿费标准筹集资金,缴入县财政局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或“代管资金专户”。县财政局向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费缴款凭证,用于征地报批。

(二)安置方案报批

征地批准后,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被征地村民小组的养老保障安置指标。村民小组耕地面积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农业农村局共同审核确认,农业人口数由村(组)统一登记造册,经辖区派出所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拟定征地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确定拟安置人员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组,按以下办法确定拟安置人员名单。

1.指标到户。①清理计算。清理核实每一承包户的被征耕地面积和户籍人口,根据土地补偿协议或相关部门确定的征地项目所在的村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标准,计算每宗征收耕地块的承包户的安置指标(按四舍五入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②小数取整。对到户指标的小数位数按照“大于或等于0.51保留为整数、小于0.51去掉”的原则进行取整处理,但如取整后各承包户安置指标之和大于该宗地确定的总指标数的,则每个承包户的小数位安置指标数按照大小排位,排位在总指标数后的小数位数去掉。

2.指标核销。①未到户指标核销。经清理计算后安置总指标数多于到户安置指标数之和的部分,一律予以核销。②到户指标核销。耕地被征收的承包户中有安置指标但没有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员的,或主动发弃社保安置的,其到户指标或剩余指标一律予以核销。

3.指标到人。家庭承包户在本家庭成员中自愿选择,将本户安置指标落实到人。

(四)审定安置人员

拟安置人员名单应按政策划分为企保和居保两类(划分后不允许调整),安置人员的户籍和年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经辖区派出所审核的人员名册上确认,并在被征地村民小组所在地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送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印发安置人员文件。

(五)安置人员参保办理

1.县自然资源局按宗地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文件以及基本信息交换至县社保局和县居保局。

2.县社保局根据基本信息,按宗地向县财政局提交养老保险补偿费清算数据,并协助相关部门办理清算事宜。

3.县社保局和县居保局按宗地,分别办理参保登记,分别制定代缴费、缴费补贴和一次性划入补偿费资金、生活补贴、丧抚费补贴等保障资金用款计划,经县人社局审核后,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资金从“保障资金专户”拨入县社保局、县居保局分别开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4.县社保局会同县居保局预测养老保险补偿费下年度将出现支付缺口时,在当年11月底前,提出次年代缴费、缴费补贴及发放生活补贴等缺口资金需求,经县人社局审核、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次年预算安排。

5.县财政局在每年6月底前,将纳入当年预算安排的代缴费、缴费补贴及生活补贴等缺口补助资金足额拨入县社保局、县居保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七、养老保障安置职责

(一)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政策落实及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养老保障资金的指导监督和审核管理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养老保险安置指标和安置对象审核以及养老保险补偿费筹集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监管工作。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土地承包关系、村民小组及成员耕地面积的审核确认工作。

(五)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村民小组的户口冻结和户籍人数、年龄的审核工作。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村、组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养老保障安置工作,负责被征地村民小组及成员的耕地面积、户籍人口、安置指标、安置人员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县社保局负责养老保险补偿费清算、纳入企保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工作,负责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一次性发放、记账余额支付工作。

(八)县居保局负责纳入居保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缴费、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费划入、待遇发放以及生活补贴和丧抚费补贴的发放工作。

(九)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开江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对重大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健全履职尽责、失职追责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被征地村、组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组织、申报、审核、经办等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职尽责,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要严肃执纪问责。

本实施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废止,本实施细则印发前上级文件已有相关规定的遵照执行。本实施细则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按程序对本实施细则作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附件:相关用语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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