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号建议的答复函(B)
来源:县教科局
发布日期: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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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泳春代表:
  您在县第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在农村学校开展正确 ‘性知识教育’,提高留守儿童自护能力》(第3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对农村留守儿童遭受性侵害的现状了解比较充分,对其特点和原因分析很清晰、很透彻,充分体现了您对留守女童的性安全、性教育的高度关注和深切关心。
  近年来,县教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依托打造“四+X”德育平台,充分发挥学校学生处、政教处、团队、少先队等教育主阵地作用,切实提升少年儿童防性侵能力,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保护工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筑好教育基地,严把教师入口关
  县教科局在招聘教师时,严把品德关、心理关,仔细审查应聘者档案,不录用因故意犯罪而过刑事处罚的人、有精神病史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担任教职工。必要时,学校还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应聘者进行心理测试,对心理异常者慎重录用。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教职工,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学校应依法予以解聘。
  二、筑牢思想防线、严防性侵害
  县教科局把留守儿童教育特别是留守儿童性安全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农村学校整体教育教学工作之中,全县各中小学在生活、学习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关心和帮助,逐步使留守儿童的关爱系统化、常态化。各学校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班队会、主题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犯教育,提高师生、家长对性侵犯犯罪的认识,使留守女童了解预防性侵犯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组织学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对教师开展法制讲座,引导教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重点让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加强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对教师在上班期间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约束。在预防校园性侵害事件的问题上,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履行职务行为守则,对教职员工在履职期间的言行进行必要的规范。比如规定,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尤其是对异性学生。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通过对教师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管理,减少、消灭发生意外事件的时空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安全。
  结合您的建议,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此项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把性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中,广泛宣传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女童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依托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阵地,开展面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培训宣传,普及家庭教育和儿童安全、女童性安全等方面知识教育,关注留守女童的安全。
  二是进一步加强家校联系。通过开展家访、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等方式,让家长了解必要的性知识和预防性侵犯知识,发现孩子有异常表现时,要及时与学校沟通,提醒家长尽量多安排时间和孩子相处交流,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
  三是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完善教育、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保护留守女童安全工作机制,整合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形成工作合力,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人:青少年活动中心  张正勇  联系电话:8235811


  开江县教育科技知识产权局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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