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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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蒋波

身份证号:513023xxxxxxxx6711

住址:四川省开江县任市镇高桥坝村xxxx

经查:

你于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违规领取了10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其中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额合计14400元,代缴医保费合计4248.9元,价格临时补贴合计717元,总共合计19365.9元。

2023年6月1日,开江县就业服务管理局依法向你发出《追回失业保险基金决定书》,要求你退还于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已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合计19365.9元,但至今你未执行此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

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向被告知人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开人社监令字〔2023〕第94号),要求被告知人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已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合计19365.9元退入指定账户,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改,但被告知人至今未依法完成整改。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被告知人未按规定整改处应退还金额2倍的罚款38731.8元(大写:叁万捌仟柒佰叁拾壹元捌角)的行政处罚。

被告知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罚款缴,并将缴款凭证送至开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缴款方式: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按其载明的方式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2日

(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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