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2023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在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c.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菜单进行2023年年度报告。
二、尚未报送以往年度报告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须先行补报后再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并及时到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登记。
三、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市场主体应对公示的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年度报告结束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实施抽查。
四、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申请移出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行政机关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投融资、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进出口、招投标、政府采购、商标认定、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将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五、年度报告咨询单位及电话。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18—8223788。
特此通告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