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府复决字〔2023〕20号)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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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平。

委托代理人:郭杨军,开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申请人: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开江县橄榄路346号。

法定代表人:马骏,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5月22日作出的《正常退休审批表》中对养老保险费缴纳时间的认定,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5月22日对申请人养老保险费缴纳时间的认定;2、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认定申请人1985年2月至1992年4月期间86个月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0年开始在原中国食品总公司四川省开江县公司(全民所有制单位) 讲治经营部做临时工,1985年经原开江县讲治乡人民政府、原开江县讲治区公所、原中国食品总公司四川省开江县公司和原开江县商业局批准被正式招收为该公司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人。1985年12月29日该公司对申请人的工资情况向原开江县商业局进行呈报,开江县商业局于1985年12月30日向当时主管部门原开江县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进行上报,并与同年12月31日批准,后多次参与工资调资,在原中国食品总公司四川省开江县公司一直工作到2007年 (公司改制)。2007年1月29日,开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申请人对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清算,开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明确申请人从1985年2月被招收为固定工人到1992年4月期间 (1992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需承担部分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86个月,后申请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2023年4月申请人向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但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认可申请人1985年2月至1992年4月视同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期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3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于1992年,按照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改革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由于视同缴费期间,作为用人单位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并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也没有缴费,但职工退休时养老保险基金要支付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这部分费用应当由政府承担。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一名国有企业退休普通劳动者的基本养老金,针对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错误决定,特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政府认定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86个月的养老保险期限。

被申请人称:一是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企业职工正常退休申请,同时提交了以下资料:

企业职工退休申请表、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开江县商务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陈某平个人档案(其中包含1985年1月开江县商业局批准招用的《开江县新招工人推荐表》、《关于招收集体所有制职工的通知》、开江县人民医院健康检查表,1985年12月经开江县商业局审查、开江县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的《企业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呈报表》,1986年6月开江县商业局同意转正的《开江县农村户口集体所有制职工转正登记表》,1987年8月开江县商业局批准同意定级的《开江县农村户口集体所有制职工定级登记表》。2023年4月3日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根据受理的相关资料,经相关单位和股室审核后,确认了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印发了《关于批准顾三棋等三十名同志退休的通知》(开人社行[ 2023]18号),同意申请人正常退休申请,并将申请人的个人档案及《正常退休审批表》移交至开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由其通知申请人并按规核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称其于1980年开始在原中国食品总公司四川省开江县公司(全民所有制单位)讲治经营部作临时工,1985年经原开江县讲治乡人民政府、原开江县讲治区公所、原中国食品总公司四川省开江县公司和原开江县商业局批准被正式招收为该公司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人。申请人认为根据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其1985年2月至1992年4月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应予确认。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 [2006]18号)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职工,从当地政府实施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在此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显示,申请人系原开江县商业局招收,未报经原开江县劳动人事局批准同意招工,且无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故被申请人没有确认申请人1985年2月至1992年4月的视同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申请人《正常退休审批表》中关于其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1984年12月24日,原开江县计划委员会向原开江县劳动人事局作出开计发(1984)52号《关于招收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的通知》。1985年1月24日,原开江县商业局作出开商政(85)字第006号《关于招收集体所有制职工的通知》,1985年1月31日,原开江县商业局在申请人的《开江县新招工人推荐表》“批准机关意见”一栏中盖章并填写“同意招收为集体所有制固定工,农村的不办户口迁移。”1985年12月31日,开江县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申请人的《企业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呈报表》“批准机关意见”一栏盖章并填写“经研究同意从1985年7月1日起执行。”1986年9月26日,原开江县商业局在申请人的《开江县农村户口集体所有制职工转正登记表》“批准机关意见”一栏盖章并填写“根据川工改办(85)100号文件,同意转正,执行本岗位新企干九付月工资37元,从八六年二月起执行。”1987年8月12日,原开江县商业局在申请人的《开江县农村户口集体所有制职工定级登记表》“批准机关意见”一栏盖章并填写“根据川工改办(85)100号文件精神,同意定级,定为新企干九,月工资41元,从八七年二月起执行。”

2023年4月3日申请人填写《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并提交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同日予以受理。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正常退休审批表》中签字同意并盖章,同意了养老保险股和县社保局的审核意见,即“陈某平的实际缴费年限起止时间为1992年4月至2023年1月,其中中断年限131月,累计实际缴费年限共239月。”并未认定陈某平的视同缴费年限。2023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开人社行〔2023〕18号《关于批准顾三棋等三十名同志退休的通知》,批准了在原开江县讲治食品站工作的陈某平的退休。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正常退休审批表》中对其养老保险费缴纳时间的认定,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1985年2月10日,开江县人民政府作出开江府发〔1985〕25号《关于成立“开江县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2023年6月6日,开江县商务局出具《证明》,证明陈某平系原开江食品公司职工,1985年2月至2007年在职。中国食品总公司四川省开江县公司讲治食品经营站,住所:开江县讲治下街67号,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即国有企业),注册号:5117231800087,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同时,申请人还向本机关提交了由开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制作的1990至200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对账单中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标明为86月。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关于招收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的通知》(开计发(1984)52号)、《关于招收集体所有制职工的通知》(开商政(85)字第006号)、《开江县新招工人推荐表》、《企业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呈报表》

《开江县农村户口集体所有制职工转正登记表》、《开江县农村户口集体所有制职工定级登记表》、《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正常退休审批表》、《关于批准顾三棋等三十名同志退休的通知》(开人社行〔2023〕18号)、《关于成立“开江县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开江府发〔1985〕25号)、《开江县商务局证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陈某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4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中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二》第一条第(二)项和《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1985年1月31日经原开江县商业局批准同意招收为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人,虽然申请人的招工手续中无原劳动人事局的意见或盖章,但其已成为中国食品总公司四川省开江县公司讲治食品经营站的固定工人这一基本事实已经形成,并经国家行政机关的确认,其从1985年2月起至2007年公司改制,一直是中国食品总公司四川省开江县公司讲治食品经营站的正式职工,并在这期间领取工资、参与工资改革、享受相关待遇。因此,申请人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的固定职工,在1992年4月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其工作年限应当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的《正常退休审批表》中对申请人养老保险费缴纳时间的认定;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作出处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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