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自然资源局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来源:开江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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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自然资源局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序号


审批事项

项目类型

备注

豁免审议类项目

(附件1)

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工程项目

(实行投资备案管理,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 24米,地下室面积不大于 2000 平方米,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扩建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建筑工程)

带方案出让土地和小型标准化工程项目

(带方案出让土地(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大于 2000 平方米)以及总投资 1000万以下的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小的建筑工程和小型服务设施等)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

(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使用性质、不发生重大结构改变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包括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小区管网改造、内部装饰装修等。)

以下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按照原法定审批程序办理:

1.未取得施工许可已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

2.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有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的。

1

建设工程设计

方案审定


无需办理(此类项目需建设单位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意见,符合消防、安全、市容等规定,以及满足城市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后,方可实施。)

要件承诺(需上规委会项目向规委会请示同意后再采用承诺告知。设计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内容作出书面承诺后,审查部门不再审查设计方案,不再提交县规委会审议,直接根据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对其附图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备案)

要件承诺(需上规委会项目向规委会请示同意后再采用承诺告知。设计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内容作出书面承诺后,审查部门不再审查设计方案,不再提交县规委会审议,直接根据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对其附图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备案)

要件承诺(需上规委会项目向规委会请示同意后再采用承诺告知。设计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内容作出书面承诺后,审查部门不再审查设计方案,不再提交县规委会审议,直接根据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对其附图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备案)

承诺事项在多验合一

前完成

注:1.为进一步优化自然资源规划领域营商环境,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 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3〕7号)《达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事权规划事项决策程序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达市规委办发〔2023〕1号)等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2.涉及化学或生物实验室、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特殊建设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国家安全事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敏感区、洪患区、永久保护生态区、风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项目除外。


附件1


豁免审议类项目


豁免审议类项目(包括不属于规划管理范畴的事项)

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工程,包括小街巷内部整治、内部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含海绵改造)、屋顶防水治漏、内部场地地面翻新整治等改造提升工程。

城市道路、桥梁的路面改造、修缮、整治(黑化、渠化)、加固等工程,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加固等工程,已建道路附属市政管网的更换、整治、接通等工程。

既有建筑项目配套设施的调整和新增,包括:改造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增设自助快递柜、充电桩、消防楼梯及设备、小区大门、门卫岗亭、雨篷、垃圾收集点等工程;委托市政相关单位或企业实施的,用于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管线、化粪池、污水处理池、通信、配电等相关工程。

城市的细部工程建设内容,包括:用于安装旗杆、夜景灯光等设施的基座、建筑构件,布置公交车站(亭)、公用电话亭、自助移动图书亭、报刊亭、交换箱、分支箱、环网柜、基站、公共充电桩等设施事项。

为会议、展览等公共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为带动经济发展,临时占用广场、道路、绿地等空间用于商业经营的非永久性不涉及土建开挖的临时性构筑物。

项目自有用地范围内临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临时性设施(不含售楼部)。

建筑单体内部不涉及实体墙移动的分割变化或既有建筑内部不改变原建筑性质的细化用途事项。

既有建筑加装排烟烟道、排烟设施、空调机位、封闭阳台等事宜。

涉及项目的水电气通信报装工程建设管线设施等事项。


附件2


实行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示范模板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告知书

〔xxxx年〕第 x 号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人)

部门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申请人(承诺人)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申请的工程建设项目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有关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材料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 … …

(二) … …

(三) … …

… … … …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 … …

(二) … …

(三) … …

…………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并接受查验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以供查验:

(一) … …

(二) … …

(三) … …

…………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已经提交的材料

第 x 项、第 x 项、第 x 项、第 x 项、第 x 项

(二)申请人需要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提交的材料

第 x 项、第 x 项、第 x 项、第 x 项、第 x 项应当在 x 年 x 月 x 日前一并提交。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工作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本行政审批机关。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信息,能够立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立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不能立即作出决定的,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相应的审批结果文书依法、及时送达至申请人。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需要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适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

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诚信管理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将记入其信用档案,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协同惩戒机制。


附件3


实行材料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的承诺


根据有关要求,本申请人就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所填写的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2.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确认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能够在承诺期内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有关材料,落实相关事项并达到审批条件;

5.对相关证明事项的承诺;

6.对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承诺;

7.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或逾期不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8.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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