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将2022年县级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以及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县级相关部门(单位)不得再向办事群众和企业索要清单之外的证明事项,对保留的证明事项以及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及时编制清单并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相关办事指南、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附件:1.县级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2.县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 6月24日
附件1
县级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索要 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出具单位 | 办理事项 | 备注 |
1 | 开江县 公安局 | 身体条件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第三十条第(一)项第1目、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1目、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二级或者县团级以上医院 | 初次申领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及转入换证、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恢复驾驶资格、校车驾驶资格、校车驾驶人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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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江县 公安局 | 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十条第(一)项 | 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 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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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江县 公安局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 变更证明:户籍地派所;合格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 办理变更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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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江县 公安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1目、第6目,第三十八条 | 报废证明:具有资质的报废企业 | 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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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开江县 公安局 | 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四条 | 医疗卫生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 | 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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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开江县 公安局 | 技术鉴定证明和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 | 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办案部门 | 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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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培训、考核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二条解释条款);《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 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出具培训证书、三级医院出具考核证明 | 办理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执业范围、执业类别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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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培训、考核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七条解释条款;《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 二级综合医院 | 办理护士注册重新注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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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工作证明、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具有资质的工作单位、省卫健卫指定的培训机构 | 办理职业病诊断医师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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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工作证明、参加母婴保健技术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 工作证明由工作所在单位证明;培训证明由省、市、县具备培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学历证明由本人提供 | 办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首次申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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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经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经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工作证明由工作所在单位证明;培训或进修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 | 办理美容主诊医师备案使用;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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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不能提供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的补充证明 | 无法定依据。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三、(二)、4进一步明确了享有使用权证明材料事项: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任一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办理工商登记。但现实中现实中在城乡结合部、乡镇街道、特别是经济开发区存在无任何证明文件的房屋,农村还存在历史遗留的无产权证明的房屋,未经登记的房屋,新型经济体在流转土地后修建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这些短时间内无法取享有使用权证明。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议保留这一证明事项。 | 房屋产权确权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场主体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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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同址证明(门牌号变更) | 无法定依据。市场主体登记部门依据权利证书记载地址登记即可,但由于行政城市建设需要或者其他原因,街道、区域、门牌号码变更频率极大,导致权力证书记载地址和实际地址差异极大,为了准确掌握市场主体的实际住所(经营场所),建议保留此项证明事项。 | 民政部门(门牌号码确定机构) | 市场主体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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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特定限制区域内允许设立证明 | 人民政府因城市建发展、管理需要、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资源保护等原因划定了限制管控范围,要求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管控范围内停办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但管控文件划定范围不确定或直接以行政区划为范围,或者管控文件下发后一直不撤销,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在执行政府管控决议和激发市场活力,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之间无法抉择。 | 发布特定区域限制办理营业执照的机关 | 市场主体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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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学时培训(教学日志)证明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教育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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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公安部门、司法机关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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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开江县 自然资源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 村(社区) | 证明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属系,便于办理不动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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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开江县 自然资源局 | 新门牌号证明 | 无法定依据。根据《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文件精神,“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 该项证明现阶段确实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出具,建议予以保留。 | 村(社区) | 办理不动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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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保险、电力、通信、环卫等单位 | 气象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条、第十六条 | 开江县气象局 | 受气象灾害理赔、 相关气象数据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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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县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索要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出具单位 | 办理事项 | 备注 |
1 | 开江县教科局 | 适龄儿童未入学原因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 医疗卫生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 | 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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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江县司法局 | 经济困难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 | 村(社区),乡镇、街道政府 | 用于申请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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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江县公安局 | 普通护照的签发国家工作人员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 | 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 | 普通护照首次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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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江县民政局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11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6、12条。 | 住所产权人 | 社会团体成立,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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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开江县民政局 | 收养人提供的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5条 |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计划生育部门;公安机关;民政婚姻登记机关 | 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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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开江县民政局 | 送养人提交的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6条 | 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 | 办理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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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开江县民政局 | 婚姻关系证明(可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供) |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民发〔2019〕44号)第五十二条第7项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 村(居)民委员会 | 补领结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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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作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 | 工伤保险机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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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金融机构 |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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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 教育主管部门或原工作单位 |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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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 金融机构 |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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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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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 房屋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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