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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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波:

    我局依法查处你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一案中,因无法通过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开人社处罚决〔2024〕8号)至你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5日


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人社处罚决〔2024〕8号

被告知人:蒋波

身份证号:513023xxxxxxxx6711

住址:四川省开江县任市镇高桥坝村1组26号

2023年11月17日,我局收到开江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提请行政处罚程序的请示》,认为被告知人涉嫌违反《失业保险条例》,我局依法受理。

经查:

被告知人于2019年9月开始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至2020年6月结束,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已于2019年9月重新就业,由奥特斯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为被告知人缴纳失业保险,已不符合失业保险发放条件。经开江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核算被告知人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10个月,其中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额合计14400元,代缴医保费合计4248.9元,价格临时补贴合计717元,总共合计19365.9元。

2023年6月1日,开江县就业服务管理局依法向被告知人发出《追回失业保险基金决定书》,要求被告知人退还于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已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合计19365.9元,但至今被告知人未执行此决定。

2023年11月21日,我局向被告知人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开人社监令字〔2023〕第94号),要求被告知人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已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合计19365.9元退入指定账户,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但被告知人未依法完成整改。

2023年12月13日,我局依法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告知人如未依法将违规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19365.9元退回,将依法对被告知人作出行政处罚,被告知人未履行退还义务,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追回失业保险基金决定书》《限期改正指令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资料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

根据:

被告知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被告知人未按规定整改处应退还金额2倍的罚款38731.8元(大写:叁万捌仟柒佰叁拾壹元捌角)的行政处罚。

被告知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罚款缴,并将缴款凭证送至开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缴款方式: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按其载明的方式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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