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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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红:

    我局依法查处你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一案中,因无法通过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开人社处罚决〔2024〕9号)至你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5日


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人社处罚决〔2024〕9号

被告知人:胡小红

身份证号:513023xxxxxxxx1510

住址: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穿心店村9组10号

2023年11月17日,我局收到开江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提请行政处罚程序的请示》,认为被告知人涉嫌违反《失业保险条例》,我局依法受理。

​经查:

被告知人于2020年5月开始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至2020年6月结束,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已于2020年5月重新就业,由清远市清远区谷城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知人缴纳失业保险,已不符合失业保险发放条件。经开江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核算被告知人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2个月,其中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额合计2848元,代缴医保费合计903.34元,价格临时补贴合计174元,总共合计3925.34元。

2023年6月13日,开江县就业服务管理局依法向你发出《追回失业保险基金决定书》,要求你退还于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已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合计3925.34元,但至今你未执行此决定。

2023年11月21日,我局向被告知人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开人社监令字〔2023〕第95号),要求被告知人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已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合计3925.34元退入指定账户,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改,但被告知人至今未依法完成整改。

2023年12月13日,我局依法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告知人如未依法将违规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3925.34元退回,将依法对被告知人作出行政处罚,被告知人未履行退还义务,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追回失业保险基金决定书》《限期改正指令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资料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

根据:

被告知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被告知人未按规定整改处应退还金额2倍的罚款7850.68元(大写:柒仟捌佰伍拾元陆角捌分)的行政处罚。

被告知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罚款缴,并将缴款凭证送至开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缴款方式: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按其载明的方式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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