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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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落实河长制,进一步规范达州市河道砂石管理,保障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水发〔2022〕21号)相关规定,结合达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规范河道砂石管理,有序推进河道砂石资源综合利用,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一是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河道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齐抓共管、联防联控,依法依规组织实施。二是生态优先,兼顾发展。河道砂石管理应符合生态保护要求,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敏感区、水质自动站等,按照相关规程、规范科学论证,依照法律法规严格审批,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兼顾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三是从严监管,依法实施。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强部门监管责任,落实监管制度,完善监管设备设施和措施,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河道砂石高效利用,依法规范管理,涉及非法采砂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市管及以下河流的河道采砂、清淤疏浚和村民自采自用砂管理。禁渔期(每年3月1日—6月30日)、汛期(每年5月1日—8月31日)、河道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及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不得进行河道采砂和常规清淤疏浚活动(为保障通航安全的航道整治工程和航道例行维护除外)。

二、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一)提升河道砂石资源经营管理效益。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开采秩序和经营管理,对砂石资源进行统一开采、经营(加工和销售),提高砂石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标准化砂石加工厂,构建岸线监控、科技治超、经营管理、信息互享智能化管理经营网络系统,为加强砂石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监管等环节提供科技支撑和技术保障。

(二)严控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总量。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持续优化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布局。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推动河道砂石资源规范化、集约化、现代化开发利用。坚持“合理布局、控制总量”原则,集合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和现状,提前谋划和合理制定河道砂石资源出让方案,依法有序投放河道砂石开采权。

(三)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规划制度。达州市境内河道采砂规划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查批复,省管河道采砂规划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市管及以下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采砂规划均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SL/T423-2021)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采砂规划应适应航道发展规划,满足通航标准要求,并依法开展规划环评。采砂规划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同级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取得同意。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须严格执行,规划内容发生变更时,按照原规划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四)规范出让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属省管、市管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的,《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方案》需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让;属县管及以下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的,《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方案》需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委托当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让。

(五)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采砂单位在依法取得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后,按照一场一证、一船一证原则向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砂许可,填报四川省河湖长制信息化平台采砂相关信息。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备案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出让采砂权、管理责任人等相关资料。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采砂许可备案复核信息后,核发四川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通航流域进行采砂作业的,还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六)规范河道采砂现场建设。河道砂石开采现场应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定位系统、设置有电子围栏、出入卡口、计重计量、环保设施等设备,现场数据接入各级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信息平台,对河道砂石开采、运输环节进行监管。涉砂船舶在禁采期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停泊区停泊。采砂现场应设置规范的河道采砂公示牌、安全警示牌、采挖区边界标识牌;在通航河道的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严禁占用航道采砂和向航道抛弃废料;按照河湖“清四乱”要求,砂石装卸应在合法码头进行,不得非法占用港口岸线,河道采砂不得破坏滩涂湿地,砂石加工场和堆场不得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场内分区合理,现场建设标准应符合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相关要求,建设情况作为采砂许可备案复核重要依据。

(七)全面推进河道生态修复。按照“谁开采、谁清理,边开采、边修复”原则,采砂单位应履行河道采砂主体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及年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采砂完成后对采砂河道进行平整修复,恢复河道岸线生态功能。各地要按照《四川省环境质量改善不力约谈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生态责任追究制度,推行河道采砂生态修复履约保证金制度。年度采砂任务结束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核验河道平整修复情况;纳入航道规划的河道平整修复,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核验河道修复情况;涉及鱼类重要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的,会同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核验。核验结果作为编制下一轮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河道疏浚砂利用管理

(一)常规清淤活动。河道清淤疏浚、航道维护性疏浚以及水利、水电、航电、航道整治、市政等涉水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需上岸综合利用的,均纳入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若涉及河道综合整治,需要开展河道疏浚的,工程设计方案中应明确疏浚方式、疏浚量、疏浚物的处置及利用等,杜绝国有资产流失。为保障防洪安全、工程安全、河势稳定而单独开展的清淤疏浚活动,应坚持“政府主导、科学研判、确有必要、规模适度、严格监管”原则,严禁以疏浚名义行采砂之实,严禁“未批先清”或“边批边清”。有规划的采砂河段严禁实施清淤疏浚(为保障通航安全的航道整治工程和航道例行维护除外)。

1.技术方案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汛末及时开展全域范围内河道淤积情况调查,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川水函〔2020〕288号)等文件要求,系统编制辖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涉河方案报告和疏浚砂综合利用方案,明确项目业主,征求同级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并取得同意,涉及省管河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市管河道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县管河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实施单位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电站库区清淤疏浚需先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电站作为业主,结合电站设计和实际淤积情况,系统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涉河方案报告和疏浚砂综合利用方案,疏浚后库容不得超过设计库容。

2.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开工前按相关规定办理水生生物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等审批手续,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缴纳履约保证金(含河道生态修复)等。清淤疏浚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和世界自然遗产等各类保护地的,还应按自然保护地类型对应的法律法规取得相关手续。若项目业主未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就开工建设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线索移交相关主管部门。 

3.实施程序。清淤疏浚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开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涉及政府投资的,须按《政府投资条例》相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属于企业投资的,须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4.现场监管。清淤疏浚的现场监管责任单位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清淤疏浚管理工作,有关县级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工作。项目业主要设置醒目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疏浚范围、长度、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批准单位、批准文件、监督机构及监督电话等。清淤河段应设置清淤范围标识、出入卡口、计重计量、环保等设施,现场计重和监控数据接入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位信息平台,视频监控要覆盖清淤范围、装卸、出入卡口位置,具有高清夜视和30天以上的数据存储功能,清淤过程中确保监控系统正常工作,系统故障时严禁作业。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批复的堆场堆放,禁止非指定位置、超批复堆场范围、超高度堆放疏浚物,堆场周围进行封闭式打围并设置相关标志、警示牌。砂石堆场不得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场内分区合理,符合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相关要求。项目业主应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及货运源头安全责任,加强疏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货运源头管理。项目业主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措施,制定水质保护方案,加强疏浚区域上下游水质监测,确保水质满足区域环境要求,减少对水环境的不利影响。

5.清淤物处置。疏浚砂需上岸综合利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疏浚砂利用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征求同级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并取得同意,并按河道管理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疏浚砂可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有条件的可兼顾市场主体需求。疏浚砂利用项目业主应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落实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执行,不得超审批实施。

6.验收。清淤疏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业主编制清淤疏浚工作总结报告,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应急疏浚活动。出现险情确需实施应急疏浚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备同意后实施,实施结束后应将县级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领导签批以及应急疏浚实施方案报备;按应急抢险实施的清淤疏浚活动,还应符合《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应急疏浚总工期原则上控制在15日以内,实施结束后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及疏浚物处置情况。

四、规范村民自用砂石管理

村民因生活自用需到河道采挖少量砂石的,按照《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川水函〔2020〕288号规定的程序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经当地村委会(社区)核实,并经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后,可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同时要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采挖,采挖的砂石不得转让和销售。鼓励和引导村民在县域辖区依法取得采砂权的砂石企业以采挖砂石成本价购买所需砂石。

五、规范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管理

河道砂石资源(含疏浚砂)属于国家所有,河道砂石资源的有偿出让收入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财政综合预算,部分用于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和维护、堤防工程维修等,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含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全面统筹辖区内河道砂石管理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属地监管的主体责任人,采砂企业、运输企业是砂石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及货运源头安全责任,建立健全采砂现场货运装载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基层河长要将河道砂石管理纳入日常巡河内容,协调解决河道砂石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加强社会监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河道砂石资源有序利用的良好氛围。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依法公开项目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三)强化追责问责。河道砂石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对工作中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管理秩序混乱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在处理涉砂问题时采取提示、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按照扫黑除恶常态化的要求,坚决打击“砂霸”、非法采砂等行为。 

本意见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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