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红岩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地址:开江县普安镇青堆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669589435H
法定代表人:谭天登
2024年2月21日,根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线索,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总氮日均值(2月12日—2月17日),连续6天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标准A标准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证据照片、《调查笔录》、书证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2024年2月12日—2月17日出水口总氮平均值连续6天超标,但超标倍数在0.2倍以内,且在发现超标问题后,第一时间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主管部门进行了报告,出水口总氮平均值于2月18日恢复正常,已整改完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22年版)》“第七条 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五)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大气污染物倍数在0.2倍以内、日污水排放量在0.1吨以内、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且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不予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邓 勇 联系电话: 0818-8230773
地 址: 开江县橄榄路352号 邮 编: 636250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0日
实施机关: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人:肖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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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达州市仙鹤路529号 联系电话:0818—2389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