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永兴镇七村沙石厂:
地址:开江县永兴镇龙头桥村四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B3HCG85
经营者:朱兴勇
2024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沙石厂进行了现场检查,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沙石厂4个点位进行了噪声监测。2024年4月1日,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开环监字(2024)第085号),监测报告显示,你沙石厂2#昼间噪声排放值为61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限值1dB(A),3#昼夜间噪声排放值为62dB(A),《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限值2dB(A)。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证据照片、《调查笔录》、书证资料。
你沙石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10日向你沙石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4〕38号),告知你沙石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沙石厂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限内你沙石厂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沙石厂放弃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我局对你沙石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沙石厂处罚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上述款项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按其载明的方式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沙石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邓 勇 联系电话: 0818-8230773
地 址: 开江县橄榄路352号 邮 编: 636250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8日
实施机关: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人:马淞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400008810913X
地 址:达州市仙鹤路529号 联系电话:0818—2389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