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兴马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开江县经开区标准化厂房7号楼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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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马兴春
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热熔、注塑工序设置有集气罩,该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经过2根排风槽排放至楼顶,其中一根排风槽接入了楼顶的废气处理设施内进行处理后排放,另外一根排风槽未接入废气处理设施,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证据照片、《调查笔录》、书证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4〕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罚款2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圆整)。
上述款项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按其载明的方式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邓 勇 联系电话: 0818-8230773
地 址: 开江县橄榄路352号 邮 编: 636250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3日
实施机关: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人:马淞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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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达州市仙鹤路529号 联系电话:0818—2389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