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综罚字〔2024〕01号)
来源:开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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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文综罚字〔2024〕01号                                 

 当事人:开江县启航金海豚未来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11723MACY32J29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郭玉师     

住所(住址等):开江县淙城街道峨城大道侨兴时代中央城综合体B1F-02

2024年1月16日,开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日常巡查发现,位于开江县淙城街道峨城大道侨兴中央城综合体B1F-02设立有一家游泳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场所有450平方米,游泳池设置有4条泳道,泳池长33米,宽8米,水深1.5米,检查时发 现正在游泳的有17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单位名称:开江县启航金海豚未来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健身休闲活动;高危性体育运动(游泳)等。     

2024年1月17日,开江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开江县启航金海豚未来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2024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对开江县启航金海豚未来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郑伟林进行了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供述于2024年1月15日开始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2024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对开江县启航金海豚未来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陈毕林进行了调查询问,核实了游泳收费情况。同日,对消费者陈辉进行了调查询问,证明了该公司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行为。通过调查最终认定,开江县启航金海豚未来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行为,构成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开江县启航金海豚未来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现场检查照片3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委托书》1份;5.法定代表人郭玉师身份证复印件1份;6.负责人郑伟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7.《调查询问笔录》3份;8.房屋租凭合同1份;9.开江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开江县启航金海豚未来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的复函1份。

2024年3月5日,开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本案所查明的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停业整改、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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