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民政局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的通知
来源: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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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科学制定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充分发挥社会保障扶贫中低保兜底作用,提高全县困难群众保障水平,根据县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精神和我县社会保障扶贫要求,开江县民政局决定对我县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推行“按标施保、核定收入、差额补助、应保尽保”为重点,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定标的原则,按照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身体状况、致贫原因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城乡低保对象类型及救助金额。

  二、“分类施保”范围

  所有城乡低保对象。

  三、“分类施保”标准

  为实现我县城乡低保标准和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目标,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状况,现将全县低保对象补助标准分为两大类(A类、B类)进行补差保障,A类为整户施保家庭,B类为单独施保家庭。

  (一)A类家庭分为六个档次,分别是A1类、A2类(指A201类、A202类)、A3类、A4类、A5类。

  1、A1类:(极度贫困家庭)。原则上是指家庭成员无任何劳动能力,也不能通过产业或就业帮助获得收入,生活极度困难的家庭。补助标准按我县城乡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保障金。该类城镇低保家庭每月人均补助520元,农村低保家庭每月人均补助330元。

  2、A2类:(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家庭):分两种情况:一类A201,指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中有重特大疾病(七类重特大疾病)患者和一、二级残疾两人或以上且有一定收入,该类城镇家庭每月人均补助300元;农村家庭每月人均补助250元。二类A202,指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中患有重特大疾病(七类重特大疾病)患者或一、二级残疾只有一人且有一定收入, 该类城镇家庭每月人均补助280元,农村家庭每月人均补助190元。

  3、A3类(慢性病、轻度残疾):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中有患慢性病(除七类重特大疾病外)或轻中度残疾(三、四级残疾)且有一定收入,该类城镇家庭每月人均补助200元;农村家庭每月人均补助150元。

  4、A4类(支出性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对象家庭中有国家统招录取的在校大学生、困境儿童、70岁以上老年人因就学就医等原因,刚性支出过大造成贫困的低保家庭,该类城镇家庭每月人均补助150元,农村家庭每月人均补助100元。

  5、A5类(一般困难家庭):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家庭,该类城镇家庭每月人均补助110元;农村家庭每月人均补助70元。

  (二)B类为单独施保家庭:因患重特大疾病或一二级残疾的,按量化评分无法整户纳入,针对该患者本人予以单独施保。该类城镇对象每月人均补助390元,农村对象每月人均补助300元。

  经以上分类施保后,仍然有困难的低保家庭可在原分类施保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当年低保标准的10%-50%来提高补助水平,予以保障。

  四、“分类施保”的认定

  (一)极度贫困家庭认定:极度贫困家庭原则上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任何劳动能力,也不能通过产业或就业帮助获得收入,造成家庭总收入极少或几乎为零的家庭。

  (二)七类重大疾病范围:①癌症类。身体各器官发生的恶性肿瘤;②精神病类。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③心脏病类。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心脏搭桥手术、风湿性心脏病;④血管病类。主动脉手术、原发性肺动脉高压;⑤肝病类。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急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肝硬化;⑥血液疾病类。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⑦其他类。系统性红斑狼疮、耐多药肺结核、空洞型肺结核、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期)、脑梗死、重大器官移植术、良性脑肿瘤、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恶性葡萄胎、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严重急性胰腺炎、植物人、艾滋病机会感染、三度烧伤、重症甲型H1N1、严重多器官衰竭、一型糖尿病合并发症、儿童孤独症。

  (三)残疾认定:“重度残疾”指由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办法》规定的四级以上残疾;“轻中度残疾”指由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肢体、视力三、四级残疾、听力、言语二、三、四级残疾、精神三、四级残疾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办法》规定的五级以下残疾。

  (四)“大学生”认定:指在校就读的国家统招录取的大学生、大专生,不含成教、函授、择校生、自费留学等学生。

  (五)“困境儿童”认定:指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六) 以户施保家庭成员的认定: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在评定时纳入共同生活成员并计算家庭共同收入的所有成员。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户籍迁出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认定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现役军人、服刑人员、已分家离户的子女和户籍未迁出已外嫁的子女以及外出半年以上务工人员不算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但外出半年以上务工人员在量化评分核定时应计算家庭共同收入。

  重病患者须出具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发票等相关依据;残疾人员须出具第二代残疾证;学生须出具所在学校在读的证明材料。特殊对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证件有困难的,以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民政部门调查认定为准。

  五、“分类施保”审批和调整

  (一)低保金档次的动态调整:

  1、当低保对象家庭经济、人口、财产等各类状况发生变化(好转或恶化)之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三个月内对其低保金按条件进行档次的重新核定并送民政局审批。确需上调低保档次的,应在原核定类别档次基础上依次按档逐级予以调整,一般不得跳档上调,如果确属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家庭需跳档调整的,经乡镇申报并经县民政局入户核查后可跳档上调低保档次。对家庭经济收入增加、家庭大额支出项目消失、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乡镇人民政府应重新核实认定后,及时下调低保金档次。

  2、对需增加低保保障标准10%-50%提高补助水平的家庭,原则上是针对原保障人口只有1人,因分类施保后人均补助无法达到原按户发放补助水平的家庭户。对其它类型家庭需要增加低保标准10%-50%的必须是经申请审批调档后仍然困难的家庭。

  (二)特殊情况的处理:对经低保救助后,一些家庭因病因残或刚性支出过大造成生活仍然有困难的家庭可通过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增发低保金等方式予以保障。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分类施保”工作,按照实施方案,统一部署,明确责任,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分类施保的认定工作,精准确定每户低保家庭的补助资金,确保“分类施保”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要利用院坝会、公示栏、宣传单等宣传形式,对“分类施保”工作的有关政策、目的意义、方法步骤等进行广泛宣传,争取群众的支持配合。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不得错保、漏保,不得误报虚报,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优亲厚友、讲人情,随意采取拆户、分户方式增加低保金的,以及不认真核定收入而随意提档升级的一经查证属实,将严格按照我县《低保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严格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次调整新的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起试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开江县民政局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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