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占谋 [继承人:朱洪艳] )因保管不善,将(土地证:开国用1998字第34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作废。
特此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