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同意按要求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来源:县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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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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