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支持主导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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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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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县产业发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培育壮大主导产业核心竞争力,县经信局、县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拟制了《开江县支持主导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6月17日—2025年7月2日。联系人:宋珂欣,联系电话:8222073

 

 

开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6月17日    

 

 

开江县支持主导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

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县主导产业,形成优势产业链集聚“洼地”,吸引高质量企业和项目入驻,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开江县助企纾困推动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八条措施》《开江县招商引资项目扶持奖励办法》《开江县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相关规定,结合开江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新入驻或者新建的符合我县三大主导产业,即:电子信息产业、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的企业。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三条 根据项目在建设期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标准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电子信息产业、智能装备制造产业企业自建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本项补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本项补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本项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1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3亿元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本项补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万元。

(二)农产品加工产业企业自建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本项补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补助,本项补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补助,本项补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补助,本项补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分两期兑现,在项目建设周期内,按照项目所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标准,企业实际投资进度达到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时,兑现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总额的50%;项目正式投产后,兑现剩余的50%。

第四条 电子信息产业、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企业使用标准化厂房的给予标准化厂房扶持。

标准化厂房扶持标准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电子信息产业、智能装备制造产业企业每平方米年产值超过3000元的,减免当年租金,本项扶持政策,同一个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本项扶持最多不得超过3次;

(二)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企业使用标准化厂房,每平方米年产值超过2000元的,减免当年租金,本项扶持政策,同一个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本项扶持最多不得超过5次。

根据标准化厂房的设计规范及企业实际需求,政府平台公司负责对厂房进行装修,提供包括地面铺设、墙面处理、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设施、空气处理系统等在内的装修服务(不含办公家具等设施),供投资协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信息产业和智能装备制造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入驻。

第五条 根据电子信息产业、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企业年产值收益情况,给予年产值奖励。

年产值奖励标准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对年产值首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年产值奖励10万元;

(二)对年产值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年产值奖励20万元;

(三)对年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年产值奖30万元;

(四)对年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年产值奖励50万元;

(五)对年产值首次达到10亿以上的企业,给予年产值奖励100万元;

(六)对年产值达到10亿以上的企业,每跨越20亿元,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 对达到升规入统条件的电子信息产业、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企业,给予升规入统奖励。

升规入统奖励标准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对首次小升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

(二)对首次新建入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定的电子信息产业、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企业,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对被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对获得国省市级创新平台的电子信息产业、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企业,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平台奖励。

创新平台奖励标准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对获批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的资金支持;

(二)对获批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对获批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对新备案的国家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10万的资金支持。

(五)对新备案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资金支持。

(六)对新备案的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引入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投资先进材料、电子信息、智能装备制造、食品医药、数字经济、低空经济及农业产业等符合开江县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集群项目,支持产业引导基金以资本、资产、资源入股的方式与企业进行合作,具体投资模式根据基金投资策略明确方式。

第十条  支持企业通过“达人英才计划”引进全职来开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安家补助、岗位激励奖、急需紧缺人才奖。个人及配偶在开江县城区无私有房产,且工作单位未提供宿舍的,可按规定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第十一条  对获得外商投资,且符合条件的电子信息产业、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企业,给予外商投资支持。

外商投资支持标准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对当年外商直接投资(FDI)实际到位1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按外商直接投资(FDI)到资额的0.5%给予奖励;

(二)对当年外商直接投资(FDI)实际到位1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的,按外商直接投资(FDI)到资额的1%给予奖励;

(三)对当年外商直接投资(FDI)实际到位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外商直接投资(FDI)到资额的2%给予奖励。

第三章  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入驻项目事前评估机制,对县级财政扶持金额可能在8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事前评估,供政府决策。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电子信息产业、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及农产品加工产业企业实行“容缺受理承诺制”服务机制,关键材料齐全,且申请人书面承诺限期补齐次要材料的,启动“容缺受理”服务机制,先予受理。

第十四条  入驻园区内的企业,申请政策支持的由开江工业园区牵头负责组织认定审核,并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兑现;园区外的企业,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认定审核,并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十五条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享受的扶持奖励(补助)资金,必须全额退回。拒不退回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程序依法收回,相关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根据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措施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本措施所称产值、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统计数据为准。

本措施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以上职称或中高级以上管理者。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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