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开江县乙牧养殖场
投资人:彭茂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MA684GMG1E
地址:开江县甘棠镇马号村2组
2025年4月16日,通过“四川省水环境污染负荷自动监测监控预报预警系统”发现,省考断面葫芦电站水站水质波动异常。针对该线索,开江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会同水股、监测站工作人员沿白岩河开展水质排查。4月16日23时,排查发现,位于开江县甘棠镇马号村2组的开江县乙牧养殖场,用一台潜水泵连接一根直径50mm的PVC软管,将养殖场配套氧化塘内的水抽入一个方形口的涵洞,通过涵洞排入氧化塘外的小河沟,最终排入白岩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6日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你养殖场基本情况、你养殖场配套的氧化塘通过潜水泵外排污水至白岩河;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养殖场进行了采样监测;
2.2025年4月17日和2025年4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你养殖场的基本情况、你养殖场配套的氧化塘通过潜水泵外排污水至白岩河,该行为的实施者为罗洪秀;
3.2025年4月16日和2025年4月17日制作的现场影像证据,证实你养殖场配套的氧化塘通过潜水泵外排污水至白岩河;
4.2025年4月21日提取的你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粪污消纳对接协议书等资料,证实你养殖场基本信息,包括投资人、经营范围等;你养殖场粪污消纳情况;
5.2025年4月27日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证实你养殖场配套氧化塘内的养殖污水排入了小河沟,最终排入白岩河。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养殖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圆整)。
上述款项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按其载明的方式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邓勇 联系电话: 0818-8230773
地 址: 开江县橄榄路352号 邮 编: 636250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7月 2日
实施机关: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人:马淞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400008810913X
地址:达州市达川区南滨路二段309号
联系电话:0818—2389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