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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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开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填报人及联系人电话:贺辉辉 15808183366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涉企行政检查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1

开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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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开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

开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4

开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5

开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6

开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7

开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8

开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

开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10

开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1

开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2

开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13

开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14

开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二)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八)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15

开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16

开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17

开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18

开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城镇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中水水质达不到标准使用或擅自停用的,应当责令整改。

 

19

开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说明: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与权责清单名称一致,对违法线索实施核查、调查等行政检查事项不在本次清理范围内;2.设定依据内容应当引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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