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涉企行政检查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开江县自然资源局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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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江县自然资源局 |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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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江县自然资源局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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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江县自然资源局 |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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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开江县自然资源局 | 对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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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开江县自然资源局 | 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公布)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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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开江县自然资源局 | 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2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定期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开采地下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人应当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等进行动态观测,定期将观测资料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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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与权责清单名称一致,对违法线索实施核查、调查等行政检查事项不在本次清理范围内;2.设定依据内容应当引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