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交通运输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涉企行政检查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开江县交通运输局 | 对公路、水路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七章第七十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章第二十九条1.《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2.《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3年第1号公布,2019年11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修正)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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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江县交通运输局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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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江县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巡查、派驻人员等方式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监管,推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8.《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5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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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江县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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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江县交通运输局 | 对船舶防污染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7号) 第五条第三款: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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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开江县交通运输局 |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 第三条第一、二、三款: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第四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 第三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培训机构、航运公司等落实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第三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符合培训管理、考试、评估、发证要求的设备、资料,建立辖区内培训机构档案,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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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开江县交通运输局 | 对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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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开江县交通运输局 | 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动态核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的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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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开江县交通运输局 | 对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动态核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的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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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与权责清单名称一致,对违法线索实施核查、调查等行政检查事项不在本次清理范围内;2.设定依据内容应当引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