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检查 主体 | 涉企行政检查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开江县民政局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第四条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上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查看养老机构服务场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等方式监督指导下级民政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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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与权责清单名称一致,对违法线索实施核查、调查等行政检查事项不在本次清理范围内;2.设定依据内容应当引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