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发展和改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涉企行政检查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开江县发改局 | 对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粮食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三)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调查取证;(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簿、凭证,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账簿、凭证、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五)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六)对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约谈、询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经营活动以及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流通统 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储备企业加强库存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库存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储备企业进行库存检查。 | |
2 | 开江县发改局 | 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节能综合协调、组织拟定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实施节能监察和 考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