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开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填报人及联系人电话:唐海18282907520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涉企行政检查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开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 |
2 | 开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对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3 | 开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
4 | 开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对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
5 | 开江新闻出版局 | 对本辖区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6 | 开江县新闻出版局 | 对本县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 |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 |
7 | 开江县新闻出版局 | 对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
8 | 开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对本县内的广播电视管理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 |
9 | 开江县新闻出版局 | 对本县内的电影管理 | 《电影管理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 |
10 | 开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对本区域旅游业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 |
说明:
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与权责清单名称一致,对违法线索实施核查、调查等行政检查事项不在本次清理范围内;
2.设定依据内容应当引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