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商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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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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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商务局       

填报人及联系人电话:15881818777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涉企行政检查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1

商务局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2

商务局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年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年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检查对象: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2. 检查频次:商务厅每月组织全省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线上报告业务统计工作,审核对外劳务企业业务统计情况。

每年组织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每年组织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所审批的企业进行一次年审内容: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足额缴纳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是否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是否安排了相关技能培训。

-企业是否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是否与国外雇主订立了书面劳务合作合同,是否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劳务人员出境后是否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等情况。

-是否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有关的工作。

4. 检查方式:听取检查对象介绍自查情况、查看相关资料、查阅相关文件、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

 

 

3

商务局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一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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