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健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涉企行政检查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县卫健局 |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 |
2 | 县卫健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 |
3 | 县卫健局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执行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 |
4 | 县卫健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
5 | 县卫健局 | 对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和菌毒种保藏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
6 | 县卫健局 | 对疫苗流通和实施免疫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
7 | 县卫健局 | 对有关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托幼机构、衣物出租和洗涤机构、殡仪馆火葬场等)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消毒管理办法》 | |
8 | 县卫健局 | 对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
9 | 县卫健局 |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
10 | 县卫健局 | 对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开展两非行为进行定期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
11 | 县卫健局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12 | 县卫健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 ||
13 | 县卫健局 |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 | |
14 | 县卫健局 |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
说明: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与权责清单名称一致,对违法线索实施核查、调查等行政检查事项不在本次清理范围内;2.设定依据内容应当引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