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公安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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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公安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开江县公安局                                                    填报人及联系人电话:0818-8222991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涉企行政检查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1

开江县公安局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

开江县公安局

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3

开江县公安局

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4

开江县公安局

对储备仓库枪支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5

开江县公安局

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旅馆治安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旅馆治安管理信息档案;
(二)监督、指导旅馆建立健全治安管理防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旅馆对前台登记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等开展安全业务培训;
(四)及时查处侵犯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旅客信息和图像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不得侵犯旅馆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向旅馆、旅客收取费用或增加其他义务。


6

开江县公安局

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经营资质与备案情况:
1.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检查娱乐场所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文化、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的资格。
2.备案信息:查看娱乐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备案,备案项目是否完整、准确,如场所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场所安全设施:
1.消防设施:检查消防设施是否配备齐全且完好有效,包括灭火器、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阻,疏散门能够正常开启,没有被堵塞、占用或锁闭的情况。
2.监控设备:检查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监控摄像头的安装位置是否合理,能够覆盖到场所的关键区域,如出入口、营业大厅、包厢、包间等。监控录像的存储时间是否符合规定,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进行查看和取证。
3.安检设备: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娱乐场所,如迪斯科舞厅等,检查是否配备了相应的安检设备,如金属探测器、安全检查门等,并且安检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场所建筑安全:检查娱乐场所的建筑结构是否安全可靠,有无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如墙体裂缝、屋顶渗漏、地面塌陷等。
(三)经营管理情况:
1.从业人员管理:核实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检查场所是否对从业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记录从业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工作岗位等信息。
检查外国人就业的娱乐场所是否留存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
查看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是否统一着装、佩戴工作标志,着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营业日志管理:检查娱乐场所是否建立营业日志,营业日志是否由各岗位负责人及时登记填写并签名,专人负责保管。营业日志的记载内容是否详细、准确,包括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遇到的治安问题等。营业日志的留存时间是否不少于规定的期限(一般为 60 日),对确因记录错误需要删改的,是否按照规定写出说明并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娱乐场所印章。
3.经营活动规范:
检查娱乐场所是否存在超时经营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的营业时间进行营业。
查看娱乐场所是否存在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的现象,场所内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置了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警示标志。
检查娱乐场所是否存在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是否存在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
检查娱乐场所是否按照规定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标志上是否注明了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警示标志的式样、规格、尺寸是否符合公安机关的统一要求。
4.治安防范措施:
检查娱乐场所是否制定了相应的治安防范制度和应急预案,是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培训和演练。
查看娱乐场所是否安排了保安人员负责安全巡查,保安人员的配备数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保安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检查娱乐场所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保安服务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四)其他方面:
噪音管理:检查娱乐场所的噪音排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存在噪音扰民的情况。
周边环境安全:检查娱乐场所周边的治安环境是否良好,有无存在治安隐患的部位,如周边是否存在治安案件高发区域、有无闲散人员聚集等。


7

开江县公安局

对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8

开江县公安局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保安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1.基本情况方面:检查保安从业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经营地址等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情况。
2.经营活动方面:
检查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的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是否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等。
查看保安服务合同,确认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关键信息;检查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监控设备的运行状况、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的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3.安全防范方面:了解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的安装、变更、使用情况,检查这些产品和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是否能够正常运行。
4.管理制度方面:检查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定期组织演练等。对于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还需检查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确保枪支的安全管理符合规定。
5.人员管理方面:检查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的管理情况,包括保安员是否按规定穿着统一的服装、佩戴保安服务标志,装备的配备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了解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的落实情况,如培训的频次、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保安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被投诉举报情况:核实被投诉举报事项的具体情况,检查从业单位对相关问题的纠正情况。
(二)对保安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
1.基本情况方面:检查保安培训单位的资质、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基本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教学情况方面:了解培训课程的设置、教学计划的执行、培训教材的使用等情况,检查教学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3.枪支管理方面:对于开展枪支使用培训的单位,检查其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确保枪支的使用和保管安全。
4.其他方面:检查是否存在违规招生、虚假宣传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保安员的监督检查:
1.资格审查方面:检查保安员是否持有有效的保安员证,证件的颁发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2.行为规范方面:检查保安员在执行勤务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保安服务行业的规范要求,如是否存在违规使用警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
4.履职情况方面:了解保安员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服装装备方面:检查保安员的服装、保安服务标志的佩戴是否符合规定,装备的配备和使用是否正确。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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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根据《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如下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证照检查:
检查典当行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取缔,并给予相应处罚。
(二)安全条件检查:
1.场所安全:检查典当行的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如消防设施是否配备齐全且能正常使用、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等。
3.保管设施:查看典当行是否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等财物保管设备。
(三.人员管理检查:
1.从业人员背景:了解从业人员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尤其是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典当行业。
2.内部治安保卫:检查典当行是否设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以及是否有健全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四)业务流程检查:
1.物品查验与登记:典当行承接典当物品时,应当查验典当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并对典当者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典当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当据编号等逐项登记。公安机关会检查典当行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查验和登记。
2.物品保管与赎回:检查典当行对典当的物品是否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以及典当者赎取物品时,典当行是否按照规定凭典当者居民身份证和当据等有效证件办理赎取物品手续。
(五)禁止物品检查:检查典当行是否承接了赃物、来源不明的物品、依法被查封扣押和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典当的物品。
(六)监控管理检查:检查典当行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和保管库房以及停车场等部位是否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以及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是否按规定留存(一般要求留存两个月以上)。
(七)信息报送检查:检查典当行是否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如典当物品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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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主要依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相关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力防范方面:
1.安保机构与人员配置:检查金融机构是否设置专职安全保卫机构,是否按照规定配足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确认安保人员的数量、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他们是否经过专业的培训,能否熟练掌握安全防范技能和应急处置方法。
2.人员履职情况:考查安保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日常的巡逻、值守、安全检查等工作是否到位,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及异常情况。
安全保卫器械配备:查看金融机构是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器械,如警棍、盾牌、防暴叉等,并且这些器械是否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是否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二)技术防范方面:
1.监控系统:检查监控摄像头的安装位置是否合理,能否覆盖金融机构的关键区域,如营业大厅、金库、出入口、通道等。监控系统的图像质量是否清晰,录像存储时间是否符合规定(一般要求存储一定时间以上以便后续查阅),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有无故障或损坏情况。
2.报警系统:测试入侵报警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是否能够正常工作,报警信号是否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输到相关的监控中心或安保部门。检查报警系统的设防、撤防等操作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误报或漏报的情况。
3.门禁系统:查看金融机构的门禁系统是否严格控制人员的进出,门禁卡或密码的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未经授权的人员能够随意进入重要区域的情况。
其他技防设施:确认金融机构是否配备了其他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如电子巡更系统、消防报警系统与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系统等,这些设施是否运行正常且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物理防范方面:
1.建筑结构与防护:检查金融机构的建筑结构是否坚固,墙体、门窗等是否具有足够的防护能力,能够抵御外部的暴力破坏和非法入侵。门窗是否安装了防盗锁、防护栏等防护装置,这些装置是否牢固可靠。
2.金库安全:对于设有金库的金融机构,重点检查金库的门、锁、保险柜等是否符合安全标准,金库的防火、防潮、防虫等措施是否到位。金库的出入库管理是否严格,是否有完善的登记制度和审批流程。
3.消防设施:检查金融机构的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包括灭火器、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四)制度建设与应急预案方面:
1.安全管理制度:检查金融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值班巡逻、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制度,这些制度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2.应急预案与演练:查看金融机构是否制定了针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如火灾、盗窃、抢劫、恐怖袭击等,应急预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金融机构是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员工是否熟悉应急处置流程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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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治安防范等工作进行检查

公安机关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以及《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规定》等法规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治安防范等工作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治安保卫制度与人员配置:
1.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治安保卫制度,确保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规范和流程来保障企业的日常运营安全。
2.查看企业是否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对于规模较大、业务重要的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治安保卫部门来统筹安全工作。
3.核实企业是否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确定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并且要检查这些人员的资质和专业能力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够有效履行安全保卫职责。同时,确认企业是否配备值守人员,以保障企业在非工作时间或特殊情况下的安全。
(二)重点部位安保措施:
1.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营业网点(包括邮政储蓄业务和非邮政储蓄业务)、邮件处理中心、数据中心、快件分拨中心、金库、邮资票品库等治安保卫重点部位进行检查,确认这些部位的治安保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例如,检查重点部位的门窗是否牢固、是否安装了防盗设施,重要区域是否有门禁系统或其他身份验证措施等。
2.检查企业生产场所是否封闭作业,是否安装门禁系统并严格执行人员进出管理制度,以防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生产场所,避免发生安全事故或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突发事件应对:
1.检查企业是否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能够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治安突发事件,如盗窃、抢劫、火灾、爆炸等。
2.查看企业是否定期组织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演练,员工是否熟悉应急处置流程和自己的职责,以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四)禁寄物品管控:检查企业从业人员发现寄递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毒品、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病原体等禁寄物品的可疑情况线索,是否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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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租赁房屋进行治安管理和安全检查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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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 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 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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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铸刻字业进行检查

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主要是《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一)资质证件检查:
检查印铸刻字业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若经营公章刻制业务,还需查看是否向经营地点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及相关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对于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地、经营项目或者分立、合并等情况,检查是否按规定向原发证、照的部门申请办理了变更登记。
(二)承印验证检查:
查看经营单位在承接业务时,对于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的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的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的业务,是否按照要求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
(三)登记制度检查:
检查印铸刻字业经营单位是否备制营业登记簿,并如实登记业务信息,如委托方信息、业务内容、承接时间、交付时间等,以便公安机关查验。登记信息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四)违禁物品检查:
检查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印制有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等内容的非法出版物或印制品的情况。
(五)安全防范检查:
检查经营场所是否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施是否齐全且能正常使用、监控设备是否安装并正常运行、是否具备必要的防盗设施等。同时,检查经营单位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如防火、防盗、防泄密等制度。
(六)举报制度检查:
检查经营单位是否建立了相关的举报制度,从业人员是否了解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后的报告途径和方式。要求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在发现伪造或仿造相关文件、私自定制特定印制品、定制非法团体或机关的戳记印件等违法犯罪行为时,能够迅速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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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和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营业性演出现场安全状况的实地检查:
(一)设施设备检查:检查舞台搭建是否牢固,包括舞台的框架结构、支撑点等,确保在演出过程中不会发生坍塌等危险;检查演出场地的座椅、看台等观众设施是否稳固且安装合格,有无损坏、松动等情况,保障观众的人身安全。
(二)消防设施检查:查看消防设施的配备是否齐全,如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带等是否按规定数量和要求配置;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例如灭火器的压力是否达标、消火栓是否能正常出水等;确认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无阻,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且设置明显、合理。
(三)电气线路检查:检查演出场地内的电气线路铺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有无私拉乱接、线路老化、破损等问题,防止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对演出使用的灯光、音响等电器设备的用电安全进行检查,确保其接地良好、功率匹配等。
(四)应急通道检查:核实应急通道的数量、位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通道的宽度是否能够满足人员快速疏散的需要;检查应急通道的门是否能够正常开启和关闭,有无被堵塞、锁闭或堆放杂物等影响疏散的情况。
安保人员审查:审查演出场所配备的安保人员数量是否足够,是否经过专业的培训,是否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相应的安保技能;检查安保人员的工作安排和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安保方案是否切实可行。
现场环境检查:评估演出场地周边的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是否有影响演出安全的建筑施工等情况;检查演出场地的通风、排水等设施是否良好,以保障演出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五)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观众的安全检查:
1.物品检查:检查观众携带的物品,禁止观众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演出现场;对观众携带的较大包裹、行李箱等进行检查,防止其中藏匿危险物品。
2.身份核验:在一些大型或特殊的演出活动中,可能会对观众的身份进行核验,确保观众身份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混入演出现场。


16

开江县公安局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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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公安局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检查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在治安检查中,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向公安机关备案;是否收购违禁物品(如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铁路等专用器材、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回收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否按要求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是否合格;是否配置消防设施并能正常使用;是否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录像保存是否达到规定时长等。


18

开江县公安局

在职责范围内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此外,《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12。


19

开江县公安局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定期组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组织监督抽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持有相关许可证件情况;(二)销售、购买、处置、使用、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发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登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制度建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及其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七)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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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公安局

对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道路运输单位、道路施工作业、事故现场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事项进行检查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5条: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9条: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0条: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4条: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9条: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4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
    (二)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四)管理相关车辆和驾驶人;
    (五)配合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六)其他法定职责。
没有设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的乡镇,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维护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20条:
第二十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真实检验结果,依法建立受检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档案和信息共享平台,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26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依法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35条:
第三十五条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载货汽车核定载质量托运货物,不得要求载货汽车驾驶人超载超限。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要求载货汽车驾驶人超载超限。
    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乘员、车辆例检不合格、驾驶人资格不合格、相关证件不齐全、出站登记不合相关规定不得出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从源头上遏制并查处超载超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鼓励社会公众对超载超限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检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46条: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查验、检验或者鉴定;需要查阅、调取或者复制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资料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13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37条: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3条: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条: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第2项: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 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 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 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7条: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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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第1款: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1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交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1款第5项: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7条: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50条:
第五十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对抢救费的预付协商不成的,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机动车参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保险机构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预付抢救费,保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次日内划出预付资金;
    (二)第一项规定的预付金额不足以支付抢救费的,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通知保险机构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预付抢救费;
    (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预付金额仍不足以预付抢救费的,或者机动车未参加保险的,或者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预付。
    保险机构依法不承担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预付资金,无法追偿的,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的商业保险机构可以请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代位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代位支付的费用或者直接预付的抢救费用,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条: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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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 理办法》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 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 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2. 【部门规章】《公安部关于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 理办法》第六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 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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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公安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 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时,互联 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及时整改。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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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公安局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 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 情况。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 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 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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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公安局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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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公安局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 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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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公安局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安部令第 151 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 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说明: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与权责清单名称一致,对违法线索实施核查、调查等行政检查事项不在本次清理范围内;2.设定依据内容应当引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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