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森林四库”暨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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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森林“四库”暨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森林四库”暨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5日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森林四库”暨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鼓励支持“森林四库”建设暨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用地支持政策

(一)各类市场主体通过与国有项目公司合作(入股、承包)独自经营500亩以上林地用于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利用不超过3%的面积开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设施农(林)业、加工流通等林业产业开发,建设林区道路、护林房等配套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县林业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

(二)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林产品加工类工业项目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林业局)

(三)将项目区内的林业产业、林下种养、生态旅游、森林康养和特色林产品加工产业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符合规划的项目,在使用林地定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林业局)

二、财税金融支持政策

(一)林(农)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农)场、农民林(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营主体在项目区发展的林下种植、养殖和特色经济林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直接用于林业产业发展的生产用地按规定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配合单位: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

(二)特色林产品加工企业按相关规定申请纳入增值税进项额核定扣除试点,对符合规定的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投资林业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配合单位:县林业局)

(三)对各类社会资本在项目区内投资林木种植培育、从事农林产品初加工的,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责任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经信局、明月电力公司)

(四)加大对项目区内林业发展的信贷投入,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金融贷款业务。银行金融机构,利用前期财政贴息政策,增加林业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覆盖面。根据林业产业的经济特征、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在开相关银行)

(五)加大森林保险推广力度,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产业保险,扩大森林产业投保面积,森林产业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林业局、相关保险公司)。

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

(一)结合“四好农村路”及“三个百里”等规划建设,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林等资金,持续做好“交通 林业”融合发展,持续支持林区对外连接道路建设和提升。(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县林业局)

(二)对已入驻开江工业园区、工文旅农产品加工园等产业开发区的林业加工企业,与园区其它招商引资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投促中心,配合单位:县经信局、开江工业园区、县财政局)

(三)将喷雾机、修剪机、割草(压扁)机、旋耕机以及其他可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林业实用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四、林业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一)支持林业资源培育与基地建设、林产工业与市场培育、环境美化与森林旅游发展,对在林区发展森林康养的建设主体,按照占地面积500亩、1000亩、2000亩、3000亩以上,予以一次性分别补贴5万元、10万元、20万、3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林业局)

(二)支持企业带动周边林农发展,对建设主体联合周边林农通过劳务参与、林地入股等方式,带动100户以上户均年增收4500元或带动300人以上人均年增收1500元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林业局)

五、林业技术支持政策

(一)支持良种苗木培育推广应用,鼓励社会资本与县属林业科研机构、县属国有企业合作研发新型技术、培育良种苗木,通过技术合作、资金合作、成果合作等多种合作方式,发展良种苗木培育,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为市场储备林项目建设提供种苗保障。(责任单位:县林业局,配合单位:县科技局)

(二)深化“科技特派员 ”制度,组建林业科技特派团,在林业科技项目申报、科技人才推荐等方面予以支持。推动林草科技创新联合体建设,集聚优势科技资源开展林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责任单位:县林业局,配合单位:县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

(三)加大林业企业林下采集、种养用工和技能培训保障力度,在“年度技能培训”、“就业春风行动”等活动,对农林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倾斜。(责任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农民工服务中心)

六、品牌激励支持政策

(一)支持创立“森林四库”示范园区,对建设主体创立示范园区被省级、市级认定为“森林四库”示范园区的,由县财政分别按照每个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林业局)

(二)支持创立知名品牌,支持建设主体参与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等认定,开展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首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首次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分别一次性补贴10万元;首次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不含转换期)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林业局)

七、服务保障支持政策

(一)推行“一站式”服务,对投资“森林四库”建设暨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的企业,享受全程代办相关证照等“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相关责任部门)

(二)建立农情信息预警服务机制,对投资建设“森林四库”建设暨国家储备林项目的社会企业,由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组建服务团队,在极端天气、突发地灾预警等方面给予提前预报和应急救援。(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

未列入上述支持范围,上级及县本级有明确支持政策的,按政策执行。上级文件及县本级未明确支持政策的,通过“一事一议”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上述政策措施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上述政策措施执行期间,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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