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涉企行政检查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基本清单(2023年本)》《开江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特色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开江府发〔2024〕1号 |
2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不含监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7.《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基本清单(2023年本)》《开江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特色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开江府发〔2024〕1号 |
3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基本清单(2023年本)》《开江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特色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开江府发〔2024〕1号 |
4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农产品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组织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对农产品生产、包装、经营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记录、档案、票据、账簿、协议、证明等有关资料;(三)对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 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基本清单(2023年本)》《开江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特色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开江府发〔2024〕1号 |
5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 |
6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不含对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 1.《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农药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监督管理职务时可以依法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仓贮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复制、拍摄、摘录与农药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先行登记保存和异地封存的措施。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对因公接触到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基本清单(2023年本)》《开江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特色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开江府发〔2024〕1号 |
7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 |
8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基本清单(2023年本)》《开江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特色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开江府发〔2024〕1号 |
9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10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
11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基本清单(2023年本)》《开江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特色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开江府发〔2024〕1号 |
12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
13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植物检疫检查 | 1.《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在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检疫任务时,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码头、集贸市场、仓库等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存放场所和生产基地,实施检疫检验和检疫监督,并依照规定采取样品;(二)查阅、复制、摘录与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有关的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等;(三)询问与植物检疫有关的人员;(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 | |
14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森林防火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基本清单(2023年本)》《开江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特色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开江府发〔2024〕1号 |
15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由管理使用该场所的宗教组织负责依法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16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全省依法实行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土地监督检查遵循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 | |
17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 |
18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检查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 | |
19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基本清单(2023年本)》《开江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特色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开江府发〔2024〕1号 |
20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对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 |
21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水利工程检查 | 《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管理单位的防汛抢险物料储备、气象水文预报、水情传递、报警等防汛准备工作,每年进行汛前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检查结果”。 | |
22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
23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 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基本清单(2023年本)》《开江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特色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开江府发〔2024〕1号 |
24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 |
25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
26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检查站或者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检查道路运输车辆。 | 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基本清单(2023年本)》《开江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特色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开江府发〔2024〕1号 |
27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 |
28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对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超限运输车辆、公路路产路权的检查)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2.《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九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五)与规划、国土、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六)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它建筑设施事宜;(七)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 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基本清单(2023年本)》《开江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特色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开江府发〔2024〕1号 |
29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本地区防御洪水方案;(二)负责本地区的防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三)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四)发布本地区的汛情、灾情,宣布紧急防汛期;(五)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度;(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基本清单(2023年本)》《开江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特色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开江府发〔2024〕1号 |
30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汛任务。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 |
31 | 开江县讲治镇人民政府 | 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普查和检测,建立技术档案,制定节水技术改造计划,降低管网漏失率。 2.《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