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实际,决定调整开江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调整
调整后的禁燃区为《开江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主要区域。具体范围是:南环线、北环线围成的闭合区域内(包含道路)。
二、高污染燃料类型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为《高污染燃料目录》(2017)中III类(严格)燃料组合,包括: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截止本通告施行之日,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由辖区人民政府制定限期改造计划,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市监局、开江生态环境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经信局等部门依法查处。
(四)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燃区职责分工
(一)淙城街道、普安镇、新宁镇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通告的实施。
(二)县市监局、开江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商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高污染燃料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设备,加强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五、本通告自2025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开江县人民政府2020年发布的《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2020〕第3号)同时废止。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