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强化非洲猪瘟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县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开江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开江县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
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18年10月18日
开江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农医发〔2017〕28号)、《四川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川防应指办〔2018〕1号)及《达州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达防应指办〔2018〕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执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切实做好全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县境内突发的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四川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达州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开江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四)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五)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开江县境内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指挥系统及职责
县政府成立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对全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作出处理非洲猪瘟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县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对重要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制定防治政策,部署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工作。
县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是非洲猪瘟防控研究、咨询、指导的专家组织,是县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的决策咨询机构。
县畜牧食品局成立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疫情处置指导组、流行病学调查组、疫情诊断组、应急处置组、物资保障组,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及时科学规范处置。
三、疫情监测、确认、报告与抽样送检
(一)疫情监测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根据县畜牧食品局的部署,结合开江实际,做好全县非洲猪瘟的疫情监测工作,并配合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疫情监测工作。
(二)疫情的确认
1.临床可疑疫情:经县级两名兽医师临床观察,符合《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规定的流行病学特点、临床表现和病理变化,判定为临床可疑疫情。
2.疑似疫情:经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农业农村部指定实验室检测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判定为疑似疫情。
3.确诊疫情: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复核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判定为确诊疫情。
(三)疫情报告与采样送检
1.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猪、野猪不明原因发病和异常死亡,应当立即向县畜牧食品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卫生监所报告(电话:08188222463,08188237397)。
县畜牧食品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卫生监所应当密切关注国内外特别是辖区非洲猪瘟疫情动态,组织开展疫情排查和临床巡查,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组织专家现场核实。
2.样品采集与送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判定为临床可疑疫情的,立即报告县畜牧食品局并逐级上报,2小时内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四、疫情响应
(一)疫情分级
按照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将在我县范围内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
1.特别重大(I级)疫情:在15日内,1个以上(含)乡、镇行政区发生疫情。
2.重大(II级)疫情:在15日内2个以上(含)乡、镇行政区发生疫情.
3.较大(III级)疫情:在我县境内的公路口岸、铁路口岸的生猪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二)疫情响应
1.先期处置。发生可疑疫情后,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有效控制疫情发展。对发病养殖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组织对周边生猪养殖场开展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2.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II级)疫情响应。全县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乡镇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乡镇,暂停发生疫情乡镇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3.较大(III级)疫情响应。县畜牧食品局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公路口岸、铁路口岸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三)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畜牧食品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五、应急处置
(一)临床可疑和疑似疫情处置
对发病场点实施严格隔离、严密监视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粪便、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使用碱类、酚类、氯制剂、醛类等高效消毒药,每天消毒3-5次;拟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摸清易感动物数量、分布;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场点按照《非洲猪瘟紧急排查工作方案》开展排查监测、采样送检。必要时,报请当县人民政府采取封锁、扑杀等应急响应措施。
(二)确诊疫情处置
1.划定原则:县畜牧食品局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以发病猪所在的养殖场/自然村/放养地/运载工具/交易市场/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疫点外延3公里为疫区,疫区外延10公里(有野猪活动的地区50公里)为受威胁区。
2.封锁原则:县畜牧食品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疫区封锁令。根据农业农村部确定的疫情等级,启动相当级别的应急响应机制。
3.疫点处置: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对活猪采用无血(如电击)致死方式扑杀;对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采取焚烧、深埋、化制等方式就近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等采取深埋、密封发酵等方式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污水等严格彻底消毒;对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4.疫区处置: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排查和采样送检工作,根据调查和检测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受威胁区处置: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开展疫情排查和临床监视,掌握疫情动态。
6.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指导养猪场(户)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杀灭钝缘软蜱等吸血昆虫。
7.疫情追踪溯源:对发病前30天至隔离控制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猪场(户)采样送检;对发病前30天内,输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猪场(户)进行采样送检。
8.解除封锁: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消毒6周后,经达州市农业局组织验收合格后(验收应邀请县非洲猪瘟防控专家组3名以上专家参与),由县畜牧食品局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终止应急响应,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至少空栏6个月方可恢复生产。
六、生猪移动监管
(一)调运监管:严禁非洲猪瘟疫情省、与疫情省相邻的省的生猪跨省调运,严禁高风险区内的生猪和未经高温处理的生猪产品调出;在低风险区间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的,禁止途经高风险区;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及时调整调运措施。
(二)动物检疫:督促养殖场(户)和生猪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规定申报检疫,切实加强动物产地、屠宰检疫工作,严格实施临栏检疫和同步检疫,对于非洲猪瘟可疑临床表现和病理变化的生猪及其产品,要依法处置。
(三)县境封堵:在县公安、交通部门支持下,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对外省违规调入的生猪及其产品,监督货主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现我县违规跨省外调的生猪及其产品就地处理,并迅速追查,严肃问责。
七、应急物资的准备
县畜牧食品局要根据疫情形势,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争取财政资金,采购防控急需物资。每乡、镇采购消毒药品不少于1吨、背负式消毒喷雾器不少于50台(套)、机动消毒喷雾机不少5台(套)、大型扑杀器不少于2台(套)、便携式动物扑杀器不少于5台(套)。购买充足的防护服、护目镜、口罩、手套、鞋套、胶靴、隔离条带、警示标识牌(隔离标识、无害化处理标识)、照明灯、帐篷、麻袋等。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县人民政府对全县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并成立了开江县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要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县级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同时做好本辖区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二)物资保障。县畜牧食品局按照《开江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包括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及器械、封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
(三)资金保障。对在非洲猪瘟疫情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18〕145号)有关规定补偿。
(四)技术保障。县动物疫病预防中心要大力提高非洲猪瘟监测和诊断能力,做好生猪及其产品样品采集、运送、保存和初步检测工作。
(五)人员保障。县畜牧食品局要分别建立应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应急专家组、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加强应急处置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积极组织开展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六)信息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每日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本地疫情信息和最新工作进展,并以书面形式于每日下午4时前报县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818-8237397)。
(七)法律保障。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八)宣传教育。县畜牧食品局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要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九、附则
1.本实施方案由开江县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