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开江桦艺口腔诊所(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谢合远 刘坤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MA64Y2ED83
地址:开江县新宁镇古镇路23号B幢5号、B-2-1
2025年9月26日,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开江桦艺口腔诊所(普通合伙)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你诊所工作人员陈友婷未经辐射安全培训和考核,于2025年9月17日使用该诊所射线装置口腔数字化X射线机拍摄1张牙片。经调查,你诊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和考核。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实你诊所基本情况、你安装有射线装置口腔数字化X射线机;
2.2025年9月3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你诊所工作人员陈友婷在2025年9月17日使用了射线装置口腔数字化X射线机;你诊所使用该射线装置未对使用人员陈友婷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和考核;
3.2025年9月26日制作的现场影像证据,证实你诊所安装有射线装置口腔数字化X射线机;
4.2025年9月26日提取的你诊所营业执照、辐射许可证、执行事务合伙人谢合远、刘坤明身份证复印件、陈友婷身份证复印件、培训考核证、牙片操作记录表、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等书证资料,证明你诊所基本信息;你诊所执行事务合伙人谢合远、刘坤明以及工作人员陈友婷的身份信息;你诊所工作人员陈友婷在2025年9月17日使用了射线装置口腔数字化X射线机,但未提供对陈友婷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和考核的相关资料;证明你诊所射线装置口腔数字化X射线机的安装符合相关规范。
5.2025年9月28日提取的你诊所辐射安全承诺书、辐射安全个人承诺书等相关文件,证明你诊所整改已落实。
你诊所使用射线装置未对使用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和考核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罚告〔2025〕41号)告知你诊所陈述申辩权,你诊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的规定,我局对你诊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和考核的行为给予警告。
你诊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邓勇 联系电话: 0818-8230773
地 址: 开江县橄榄路352号 邮 编: 636250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7日
实施机关: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人:马淞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400008810913X
地址:达州市达川区南滨路二段309号
联系电话:0818—2389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