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开江县支持珍珠(珠宝)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9日
开江县支持珍珠(珠宝)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优势,推动珍珠(珠宝)加工、设计、鉴定、销售、文旅全产业链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支持市场主体。在开江首次创办珍珠(珠宝)相关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满一年并依法纳税的,在享受县内其它相关政策措施之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转为一般纳税人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条 降低企业投入。对购置珍珠(珠宝)加工、检测等设备总计在50万元以上的市场主体,按照核定的设备实际购置金额1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市场主体补贴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其它政策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三条 支持网络营销。对入统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3%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年。对入统企业年电子商务服务费支出超过200万元的部分按5%予以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年。
第四条 支持拓展消费新场景。依托珍珠(珠宝)资源打造文旅消费新场景,嵌入文创、剧场、展览、特色书店、文化主题餐饮等业态,对持续经营满一年(含)以上且年营业额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依托珍珠(珠宝)资源举办文旅促销活动,现场销售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社会影响力大(有不少于2家市级及以上官方媒体宣传报道)且在文旅促销活动期间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市场主体,按核定现场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单次活动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组织县外游客来珍珠产业园旅游且消费至少1个项目的旅行社,按实际消费人数给予15元/人奖励。
第五条 支持产业创新发展。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万元、1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取得发明专利且为第一发明人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资金支持,被SCI、EI、北大核心期刊收录或发表的,对第一作者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0.5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第一获奖者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资金支持,获得省级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第一获奖者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扩大品牌效应。支持“田城明月”等珍珠(珠宝)品牌建设,成功打造珍珠(珠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取得珍珠(珠宝)知名商标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取得珍珠(珠宝)普通商标每个奖励1000元。在央视、省级电视台广告宣传开江珍珠(珠宝)品牌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在县外运营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开江珍珠(珠宝)品牌专卖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贴0.1万元,单个专卖店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培育产业工人。鼓励联合普通高校及中职院校设立产业实训基地,对水产、珠宝等相关专业学生开展珍珠蚌养殖和珠宝加工、设计、鉴定、营销等实训教学活动累计超过30学时的,按照300元/人补贴企业,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5万元。对在开江从事珍珠(珠宝)加工、设计、鉴定、营销工作一年以上的应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在开江从事珍珠(珠宝)加工、设计、鉴定、营销工作三年以上的产业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八条 支持引进专业人才。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将珍珠(珠宝)产业相关专业纳入全县急需紧缺专业目录,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按照规定享受安家补助、岗位激励、公积金购房优惠、人才公寓等激励政策。
第九条 支持开展交流合作。鼓励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校企合作,合作期间取得专业机构认定或有影响力成果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在开江设立创业孵化中心、众创空间、双创实践基地、大数据中心等创业就业载体平台,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市场主体邀请珍珠(珠宝)相关领域的院士、高级职称专家,来开提供技术指导、业务培训、政策咨询等各类服务,一次性奖励邀请单位服务费5000元/人。
第十条 支持加强质量管理。鼓励企业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并定期开展质量培训,对取得首席质量官证书的企业给予3000元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政府质量奖。依托珍珠珠宝检测中心,为企业提供“一站式”质量帮扶服务。
第十一条 强化金融政策支持。对2027年12月31日前开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网络商户等重点就业群体,提供不超过5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小微企业可申请不超过6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二年。财政部门给予实际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
第十二条 设立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县财政设立1000万元的珍珠(珠宝)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周转池,用于支持珍珠(珠宝)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鼓励入园发展。珍珠(珠宝)园区投资方与运营方自主商议决定有关奖补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措施适用对象为在开江从事珍珠(珠宝)全产业链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开江县经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