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防火命令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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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6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本地区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达州市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县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国有林以及金山寺、黑宝塔、飞云温泉、峨城山、黑天池等景点及其相邻林区和城市周边林区为森林高火险区。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和禁火措施;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生产用火严格管理。森林高火险期时,县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野外用火;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从事生产性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管理和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县林业局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所有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宣传和检查。违反有关规定的,县林业局或者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五周五缘”可燃物清理,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公路、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通信设施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在7级以上强风等异常天气下,对穿越林区35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相关单位应采取拉闸等避险措施。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发布森林火险预警后,应按照《开江县森林防灭火应急响应机制》规定,同步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落实源头防控、气象监测、应急准备、值班值守、督导检查、情况报告等措施。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随时清查、检修灭火机具、器材装备,应急救援物资;高火险时段扑灭火机具、装备、物资应当出库装车,进入高度戒备状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高火险期实行联合值守;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条件具备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落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县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切实把防灭火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区域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乡镇(街道)与毗邻乡镇(街道)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督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林业局加强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生的森林火灾要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火灾肇事单位、个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县公安局、县林业局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各司其职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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